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一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3年11月5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1号)……………………………………………………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梅区府〔2013〕2号) …………………………………………………2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3号)……………………………………………………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4号)……………………………………………………2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5号)……………………………………………………2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6号)……………………………………………………2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7号)……………………………………………………3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进行登记的通告(梅区府〔2013〕10号)…………………………………………………3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11号)…………………………………………………3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部分传统项目补充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3〕12号)…………………………………………………5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3〕13号)…………………………………………………52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的通告
(梅区府〔2013〕14号)…………………………………………………5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梅区府〔2013〕17号)…………………………………………………6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梅区府〔2013〕18号)…………………………………………………11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区府〔2013〕19号)…………………………………………………117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梅江区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3〕15号)…………………………………………………132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度纳税大户的决定
(梅区办〔2013〕19号)…………………………………………………139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区办〔2013〕24号)…………………………………………………142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3〕27号)…………………………………………………14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1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2]1131号)批准征收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范围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东至杨排坑村道,西至学子大道,南至芹洋水库边,北至杨排坑村道(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江区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征(租)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梅区府〔2013〕2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杨排坑村道,西至学子大道,南至芹洋水库边,北至杨排坑村道(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江区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征(租)地拆迁工作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4月30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3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5日
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
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项目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降低成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项 目 |
水 田 |
旱 地 |
蔬菜基地 |
鱼 塘 |
园 地 |
林 地 |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1698 |
1326.04 |
6014 |
6055.62 |
0 |
| |
土 地 补偿费 |
补偿 倍数 |
10 |
8 |
8 |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
0 |
|
补偿 金额 |
16980 |
10608.32 |
48112 |
20376 |
0 |
| |
安 置 补助费 |
补偿 倍数 |
20 |
20 |
6 |
5 |
0 |
|
补偿 金额 |
33960 |
26520.8 |
36084 |
30278.1 |
0 |
| |
青苗补偿费 |
849 |
663 |
1503.5 |
|
|
| |
小计 |
51789 |
37792.12 |
85699.5 |
50654.1 |
|
| |
征地补偿标准 |
51800 |
38000 |
85700 |
50700 |
27000 |
12400 | |
备 注 |
|
|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元/亩,旱地663元/亩、蔬菜基地1503.5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元/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元/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元/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元/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元/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存放,临时存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相关公墓公司,坟墓由坟主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
(六)禽畜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区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天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面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一)留用地不足10亩的;(二)该村民小组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三)该村民小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即征收林地的留用地每亩折算货币为人民币20万元。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各村民小组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按价值近似原则,以商铺评估价值优先进行购买,按留用地折款和安置区商铺价值互补差价结算。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林(山)地植被补偿
(一)成林的林木由林权所有权人办理林木许可砍伐手续后自行砍伐;
(二)幼林抚育金补偿3000元/亩。
九、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序 号 |
果木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按面积补偿 (元/亩) |
按棵补偿 (元/棵) | ||||
1 |
大荔枝 |
33000—48000 |
1100—16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2 |
中荔枝 |
16500—33000 |
550—1100 |
主杆直径20—30厘米 | |
3 |
小荔枝 |
6600—16500 |
220—550 |
主杆直径10—20厘米 | |
1800—6600 |
60—220 |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 |||
4 |
幼荔枝 |
450—1800 |
15—6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5 |
特大龙眼 |
|
3300—4500 |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 |
6 |
大龙眼 |
33000—60000 |
1100—2000 |
主杆直径25—40厘米 | |
7 |
中龙眼 |
16500—33000 |
550—1100 |
主杆直径15—25厘米 | |
8 |
小龙眼 |
6900—16500 |
230—55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 | |
1800—6900 |
60—230 |
主杆直径5—10厘米 | |||
9 |
幼龙眼 |
450—1800 |
25—60 |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15—2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0 |
大柚树 |
12000—15000 |
400—500 |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 |
11 |
中柚树 |
9000—12000 |
300—400 |
主杆直径20—25厘米 | |
6000—9000 |
200—300 |
主杆直径15—20厘米 | |||
12 |
小柚树 |
1500—6000 |
100—20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 | |
50—100 |
主杆直径5—10厘米 | ||||
13 |
幼柚树 |
300—1500 |
20—50 |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4 |
大黄皮、沙梨 |
13500—16500 |
450—55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15 |
中黄皮、沙梨 |
9900—13500 |
330—450 |
主杆直径15—30厘米 | |
16 |
小黄皮、沙梨 |
5100—9900 |
170—33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 |
17 |
幼黄皮、沙梨 |
450—5100 |
15—17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8 |
大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500—6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19 |
中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400—500 |
主杆直径15—29厘米 | |
20 |
小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200—4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1 |
幼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15—20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2 |
大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200 |
树高150厘米以上 | |
23 |
中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50 |
树高100—150厘米 | |
24 |
小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20 |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5 |
幼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6 |
大枇杷 |
棵 |
250—350 |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 |
27 |
中枇杷 |
棵 |
120—250 |
主杆直径15—25厘米 | |
28 |
小枇杷 |
棵 |
35—12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9 |
幼枇杷 |
棵 |
10—3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0 |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220—330 |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 |
31 |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110—220 |
主杆直径12—20厘米 | |
32 |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60—110 |
主杆直径8—12厘米 | |
25—6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33 |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10—2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4 |
大杨桃、橄榄 |
棵 |
670—11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35 |
中杨桃、橄榄 |
棵 |
340—670 |
主杆直径15—30厘米 | |
36 |
小杨桃、橄榄 |
棵 |
110—34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37 |
幼杨桃、橄榄 |
棵 |
15—11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8 |
蕉树 |
株 |
5—8 |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 |
39 |
麻竹、苗竹(毛竹) |
条 |
4 |
竹高400厘米以上 | |
40 |
黄竹、泥竹、东竹 |
条 |
0.8—1.5 |
竹高400厘米以上 | |
41 |
大苦楝树 |
棵 |
10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2 |
中苦楝树 |
棵 |
50—10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3 |
小苦楝树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4—8厘米 | |
44 |
大按树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5 |
中按树 |
棵 |
50—15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6 |
小按树 |
棵 |
5—20 |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 |
47 |
大桐子树 |
棵 |
8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8 |
中桐子树 |
棵 |
4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9 |
小桐子树 |
棵 |
2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50 |
大番石榴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51 |
中番石榴 |
棵 |
100—15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52 |
小番石榴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53 |
幼火龙果 |
棵 |
20—150 |
未挂果 | |
54 |
大、中火龙果 |
棵 |
150—200 |
已挂果 | |
55 |
幼葡萄 |
棵 |
15—100 |
未挂果 | |
56 |
大、中葡萄 |
棵 |
100—150 |
已挂果 | |
57 |
大、中百香果 |
棵 |
100—150 |
已挂果 | |
58 |
幼百香果 |
棵 |
20—10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梅江区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株
品种 |
规格(㎝) |
单价 |
品种 |
规格(㎝) |
单价 |
品种 |
规格(㎝) |
单价 |
香 樟 |
H≤50 |
1.0 |
棕 榈 (干高) |
H≤60 |
≤15 |
红继木 |
P<20 |
1.0 |
H51-200 |
6.0 |
H61-80 |
22.0 |
P20-25 |
2.2 | |||
φ≤3.9 |
≤30 |
H81-100 |
40.0 |
P26-30 |
3.8 | |||
φ4-4.9 |
50.0 |
H101-130 |
60.0 |
P31-35 |
6.2 | |||
φ5-5.9 |
60.0 |
H131-160 |
75.0 |
P36-45 |
9.8 | |||
φ6-6.9 |
70.0 |
H161-180 |
95.0 |
P46-60 |
15.0 | |||
φ7-7.9 |
80.0 |
H181-200 |
120.0 |
P61-80 |
45.0 | |||
φ8-8.9 |
100.0 |
H201-230 |
150.0 |
P81-100 |
85.0 | |||
φ9-9.9 |
200.0 |
H231-250 |
190.0 |
P101-120 |
130.0 | |||
φ10-11.9 |
300.0 |
H251-300 |
300.0 |
P121-130 |
150.0 | |||
φ12-14.9 |
400.0 |
深 山 含 笑 |
φ<2 |
<30 |
P131-150 |
190.0 | ||
φ15-19.9 |
600.0 |
φ2-2.9 |
40.0 |
P151-160 |
220.0 | |||
φ≥20 |
≥1000 |
φ3-3.9 |
60.0 |
P161-180 |
260.0 | |||
桂 花 |
φ<2 |
<30 |
φ4-4.9 |
80.0 |
P181-200 |
300.0 | ||
φ2-2.9 |
80.0 |
φ5-5.9 |
140.0 |
含 笑 |
P<25 |
2.5 | ||
φ3-3.9 |
150.0 |
φ6-6.9 |
380.0 |
P25-30 |
3.8 | |||
φ4-4.9 |
300.0 |
φ7-7.9 |
500.0 |
P31-40 |
7.2 | |||
φ5-5.9 |
800.0 |
φ8-8.9 |
750.0 |
P41-50 |
12.0 | |||
φ6-7.9 |
1600.0 |
φ9-9.9 |
1200.0 |
P51-60 |
18.0 | |||
φ8-9.9 |
3600.0 |
φ10-11.9 |
1700.0 |
P61-70 |
35.0 | |||
φ10-11.9 |
5200.0 |
乐 昌 含 笑 |
φ<2 |
<5 |
P71-80 |
55.0 | ||
φ12-12.9 |
7200.0 |
φ2-2.9 |
10.0 |
P81-100 |
90.0 | |||
杨 梅 |
φ<2 |
<15 |
φ3-3.9 |
15.0 |
P101-120 |
110.0 | ||
φ2-2.9 |
30.0 |
φ4-4.9 |
30.0 |
P121-140 |
150.0 | |||
φ3-3.9 |
55.0 |
φ5-5.9 |
50.0 |
榕 树 (假植苗) |
φ<4 |
<30 | ||
φ4-4.9 |
160.0 |
φ6-6.9 |
80.0 |
φ4-4.9 |
40-45 | |||
φ5-5.9 |
320.0 |
φ7-7.9 |
180.0 |
φ6-6.9 |
85-90 | |||
φ6-6.9 |
600.0 |
φ8-8.9 |
280.0 |
φ8-9.9 |
140-160 | |||
φ7-7.9 |
960.0 |
φ9-10.9 |
400.0 |
φ10-11.9 |
290-320 | |||
φ8-8.9 |
1200.0 |
φ11-12.9 |
800.0 |
φ12-13.9 |
480-520 | |||
φ9-9.9 |
1650.0 |
φ13-14.9 |
1700.0 |
φ14-17.9 |
1100-1350 | |||
φ10-11.9 |
2200.0 |
φ15-15.9 |
2700.0 |
φ18-20.9 |
2500-2700 | |||
φ12-14.9 |
2800.0 |
φ16-17.9 |
3200.0 |
φ21-23 |
3000-4000 | |||
φ15-17.9 |
3600.0 |
φ18-19.9 |
4500.0 |
小 叶 黄 杨 |
P<10 |
1 | ||
φ≥18 |
≥4500 |
φ20-21.9 |
5600.0 |
P10-15 |
1.2 | |||
夹竹桃 |
H<80 |
<3 |
φ22-25 |
7000.0 |
P16-20 |
1.7 | ||
H80-100 |
4.0 |
海 桐 |
P<20 |
1.0 |
P21-25 |
2.2 | ||
H101-130 |
7.5 |
P20-30 |
2.0 |
P26-30 |
3.5 | |||
H131-160 |
15.0 |
P31-40 |
6.5 |
P31-40 |
7.0 | |||
H161-200 |
35.0 |
P41-45 |
9.5 |
P41-50 |
12.0 | |||
H201-230 |
68.0 |
P46-60 |
14.0 |
P51-60 |
25.0 | |||
栀子花 |
H<20 |
<1 |
P61-80 |
38.0 |
P61-80 |
55.0 | ||
H20-25 |
1.5 |
P81-100 |
65.0 |
P81-100 |
70.0 | |||
H26-30 |
2.5 |
P101-120 |
90.0 |
小 叶 女 贞 |
P<30 |
1.0 | ||
H31-35 |
6.5 |
P121-130 |
140.0 |
P31-40 |
2.2 | |||
梅 花 |
D<2 |
<15 |
P131-150 |
250.0 |
P41-50 |
4.5 | ||
D2-2.9 |
25.0 |
P151-170 |
300.0 |
P51-60 |
9.0 | |||
D3-3.9 |
65.0 |
P171-200 |
400.0 |
P61-70 |
15.0 | |||
D4-4.9 |
170.0 |
P201-230 |
550.0 |
P71-80 |
20.0 | |||
D5-5.9 |
280.0 |
P231-250 |
700.0 |
P81-100 |
35.0 | |||
D6-6.9 |
400.0 |
香 椿 |
φ<3 |
<5 |
P101-130 |
50.0 | ||
D7-7.9 |
500.0 |
φ3-4 |
10.0 |
茶 花 |
H<120 |
30 | ||
D≥8 |
>500 |
φ4-5 |
20.0 |
H120-130 |
40 | |||
银 杏 |
φ<2 |
<5 |
φ5-6 |
40.0 |
H131-150 |
100 | ||
φ2-2.9 |
10.0 |
φ6-7 |
100.0 |
H151-200 |
200 | |||
φ3-3.9 |
20.0 |
φ7-8 |
200.0 |
H≥201 |
>200 |
银 杏 |
φ4-4.9 |
30.0 |
香 椿 |
φ8-10 |
320.0 |
山 茶 |
H<50 |
8 |
φ5-5.9 |
50.0 |
白玉兰 |
φ<2 |
<8 |
H50-60 |
12.0 | ||
φ6-6.9 |
120.0 |
φ2-2.9 |
15.0 |
H61-80 |
35.0 | |||
φ7-7.9 |
180.0 |
φ3-3.9 |
50.0 |
H81-100 |
95.0 | |||
φ8-8.9 |
260.0 |
φ4-4.9 |
80.0 |
H101-120 |
180.0 | |||
φ9-9.9 |
580.0 |
φ5-5.9 |
200.0 |
H121-150 |
600.0 | |||
φ10-10.9 |
820.0 |
φ6-6.9 |
380.0 |
H151-180 |
880.0 | |||
φ11-11.9 |
1200.0 |
φ7-7.9 |
750.0 |
H181-200 |
1260.0 | |||
φ12-12.9 |
1600.0 |
φ8-8.9 |
1050.0 |
H201-300 |
1400.0 | |||
φ13-13.9 |
2500.0 |
φ9-10.9 |
1200.0 |
茶 梅 |
P<20 |
1.8 | ||
φ14-14.9 |
5000.0 |
φ11-12.9 |
1500.0 |
P20-30 |
2.2 | |||
石 榴 |
H<80 |
<5 |
φ13-15 |
1960.0 |
P31-40 |
6.0 | ||
H80-100 |
10.0 |
紫 荆 |
H<80 |
<5 |
P41-50 |
9.5 | ||
H101-160 |
60.0 |
H80-100 |
8.0 |
P51-60 |
15.0 | |||
H161-200 |
140.0 |
H101-130 |
15.0 |
P61-70 |
35.0 | |||
H201-250 |
260.0 |
H131-160 |
45.0 |
P71-80 |
70.0 | |||
紫玉兰 |
D<3 |
<30 |
H161-200 |
85.0 |
P81-100 |
160.0 | ||
D3 |
50.0 |
H201-250 |
160.0 |
P101-120 |
280.0 | |||
D4 |
80.0 |
紫 薇 |
D<2 |
<10 |
P121-130 |
400.0 | ||
D5 |
140.0 |
D2-2.9 |
20.0 |
P131-140 |
460.0 | |||
D6 |
250.0 |
D3-3.9 |
40.0 |
P141-160 |
650.0 | |||
D7 |
850.0 |
D4-4.9 |
100.0 |
水 杉 |
φ<2 |
8.0 | ||
D8 |
1250.0 |
D5-5.9 |
300.0 |
φ2-2.9 |
12.0 | |||
D9 |
1500.0 |
D6-6.9 |
520.0 |
φ3-3.9 |
18.0 | |||
D10 |
1800.0 |
D7-7.9 |
900.0 |
φ4-4.9 |
50.0 | |||
D11 |
2300.0 |
D8-8.9 |
1550.0 |
φ5-5.9 |
90.0 | |||
D12 |
2800.0 |
D9-9.9 |
1900.0 |
φ6-6.9 |
130.0 | |||
绣 球 |
P<40 |
<10 |
D10-11.9 |
3100.0 |
φ7-7.9 |
180.0 | ||
P40-50 |
15.0 |
D12 |
4300.0 |
φ9-9.9 |
280.0 | |||
P51-70 |
40.0 |
乌 柏 |
φ<5 |
<40 |
φ10-12 |
350.0 | ||
P71-100 |
90.0 |
φ5-5.9 |
60.0 |
池 杉 |
φ<2 |
10.0 | ||
P101-150 |
120.0 |
φ6-6.9 |
100.0 |
φ2-2.9 |
15.0 | |||
P151-180 |
180.0 |
φ7-7.9 |
280.0 |
φ3-3.9 |
25.0 | |||
连 翘 |
3分枝以下 |
2.0 |
φ8-8.9 |
320.0 |
φ4-4.9 |
50.0 | ||
3-4分枝 |
3.0 |
φ9-9.9 |
500.0 |
φ5-5.9 |
90.0 | |||
5-7分枝 |
5.0 |
φ10-14.9 |
800.0 |
φ6-6.9 |
130.0 | |||
8分枝以上 |
8.0 |
φ15-17.9 |
1200.0 |
φ7-7.9 |
200.0 | |||
木芙蓉 |
H<60 |
<2 |
φ18-19.9 |
1800.0 |
φ9-9.9 |
280.0 | ||
H60-80 |
3.0 |
φ20-21.9 |
2500.0 |
φ10-12 |
350.0 | |||
H81-100 |
4.5 |
φ22 |
2800.0 |
垂 柳 |
φ<2 |
6.0 | ||
H101-120 |
12.0 |
凌 霄 |
一年生 |
1.5 |
φ2-2.9 |
8.0 | ||
H121-140 |
30.0 |
二年生 |
2.5 |
φ3-3.9 |
30.0 | |||
H141-160 |
55.0 |
三年生 |
4.5 |
φ4-4.9 |
60.0 | |||
H161-180 |
85.0 |
多年生 |
6.0 |
φ5-5.9 |
90.0 | |||
佛肚竹 |
H<30 |
<20 |
常春藤 |
一年生 |
2.0 |
φ6-6.9 |
170.0 | |
H30-40 |
35.0 |
二年生 |
3.0 |
φ7-7.9 |
240.0 | |||
H41-60 |
60.0 |
三年生 |
5.0 |
φ8-8.9 |
380.0 | |||
H>60 |
>60 |
多年生 |
7.0 |
φ9-10.9 |
500.0 | |||
罗汉松 |
φ<3 |
<80 |
爬墙虎 |
一、二年生 |
1.4 |
φ11-13.9 |
680.0 | |
φ3-4.9 |
90-110 |
三年生 |
2.8 |
φ14-14.9 |
1000.0 | |||
φ5-6.9 |
400-480 |
多年生 |
3.8 |
φ15-17.9 |
1200.0 | |||
φ7-8.9 |
700-900 |
枫 香 |
H20-30 |
0.7-0.8 |
φ18-19.9 |
1500.0 | ||
φ9-10.9 |
2700-3000 |
红花荷 |
H20 |
1.0 |
φ≥20 |
≥2000 | ||
杜 鹃 |
P<20 |
<1.5 |
黄花梨 |
H20-50 |
1-1.5 |
φ<15 |
<80 |
杜 鹃 |
P20-25 |
1.8-2.2 |
蓝花楹 |
φ<6 |
<150 |
加拿利 海 枣 |
φ<25 |
<400 |
P26-30 |
3-4.5 |
φ6-7 |
280-360 |
φ25-40 |
550 | |||
P31-40 |
8-9 |
φ8-9 |
480-650 |
φ41-50 |
1100 | |||
P41-60 |
30-40 |
φ10-11 |
800-1200 |
φ51-60 |
1800 | |||
P61-80 |
130-140 |
φ12-13 |
1300-1700 |
φ61-80 |
5500 | |||
P81-100 |
250-300 |
φ14-15 |
1800-2200 |
南洋杉 |
H<150 |
<50 | ||
老人葵 (脱干) |
H<30 |
<50 |
竹 柏 |
φ<5 |
<180 |
H150-180 |
70-80 | |
H30-40 |
70-90 |
φ5-5.9 |
240 |
H181-200 |
180-210 | |||
H41-60 |
100-150 |
φ6-9.9 |
350 |
H201-300 |
290-310 | |||
H61-80 |
250-380 |
φ10-11.9 |
2200 |
广玉兰 |
φ<3 |
3 | ||
H81-100 |
1300-1800 |
φ12-14.9 |
2500 |
φ3-4.9 |
5 | |||
H101-200 |
2000-3000 |
φ15-19.9 |
3200 |
φ5-7.9 |
25 | |||
鱼尾葵 |
H<100 |
<80 |
φ20 |
6500 |
φ8-9.9 |
200 | ||
H100-150 |
90-120 |
沉 香 |
H30 |
1.5 |
φ10-11.9 |
500 | ||
H151-200 |
240-280 |
黑木相思 |
H20 |
1.3 |
φ12-14.9 |
850 | ||
H201-250 |
350-450 |
红花荷 |
H30 |
1 |
φ15-17.9 |
2200 | ||
H251-300 |
500-650 |
檀 香 |
H60 |
20 |
φ18-19.9 |
3400 | ||
H301-350 |
700-900 |
印度黄檀 |
H60 |
20 |
φ20-24.9 |
3800 | ||
H351-400 |
1400-1800 |
柚 木 |
H20 |
3 |
φ25-29.9 |
4500 | ||
假槟榔 |
H<100 |
<70 |
棕 竹 |
丛 |
6 |
φ≥30 |
≥ 6500 | |
H100-150 |
100-130 |
木 荷 |
H30 |
0.9 |
小叶榄仁 |
φ<3 |
<70 | |
H151-200 |
200-240 |
秋 枫 |
H30 |
0.7 |
φ3-5.9 |
100 | ||
H201-250 |
400-500 |
铁冬青 |
H20 |
1 |
φ6-7.9 |
200 | ||
H251-300 |
650-850 |
发财树 |
H20-40 |
1.3-1.5 |
φ8-10.9 |
500 | ||
红豆杉 |
φ<8 |
<800 |
九里香 |
H20 |
1 |
φ11-12.9 |
750 | |
φ8-9.9 |
1000 |
杜 英 |
H30 |
0.7 |
φ13-15 |
1000 | ||
φ10-14.9 |
1500.0 |
桃花心木 |
φ<1 |
5 |
黄 槐 |
φ<2 |
30 | |
φ≥15 |
≥6500 |
φ1-2.9 |
30 |
φ2-3.9 |
60 | |||
炮仗花 |
一年生 |
5 |
φ3-4.9 |
80 |
φ4-5.9 |
100 | ||
二年生 |
10 |
φ5-6.9 |
130 |
φ≥6 |
≥200 | |||
三年生 |
20 |
φ7-8.9 |
200 |
麻 楝 |
φ<3 |
80 | ||
多年生 |
40 |
φ9-10.9 |
250 |
φ3-4.9 |
100 | |||
木棉 (美丽异木棉) |
φ<1 |
5 |
φ11-12.9 |
300 |
φ5-6.9 |
160 | ||
φ1-2.9 |
10 |
φ13-14.9 |
350 |
φ7-8.9 |
230 | |||
φ3-4.9 |
50 |
φ≥15 |
≥400 |
φ9-10.9 |
350 | |||
φ5-6.9 |
100 |
海南蒲桃 |
φ<1 |
5 |
φ≥11 |
400 | ||
φ7-8.9 |
200 |
φ1-2.9 |
30 |
鸡冠刺桐 |
φ<2 |
30 | ||
φ9-10.9 |
350 |
φ3-4.9 |
80 |
φ2-3.9 |
50 | |||
φ11-12.9 |
500 |
φ5-6.9 |
130 |
φ4-5.9 |
80 | |||
φ13-14.9 |
700 |
φ7-8.9 |
200 |
φ≥6 |
100 | |||
φ≥15 |
≥800 |
φ9-10.9 |
250 |
鸡蛋花 |
H<20 |
15 | ||
盆架子 |
φ<1 |
5 |
φ11-12.9 |
300 |
H21-40 |
30 | ||
φ2-2.9 |
20 |
φ13-14.9 |
350 |
H41-60 |
35 | |||
φ3-4.9 |
50 |
φ≥15 |
≥400 |
H61-80 |
40 | |||
φ5-6.9 |
100 |
蒲 葵 |
H<150 |
250 |
H81-100 |
45 | ||
φ7-8.9 |
170 |
H150-200 |
320 |
H>100 |
>45 | |||
φ9-10.9 |
250 |
H201-250 |
420 |
水蒲桃 |
H20 |
0.7 | ||
φ11-12.9 |
300 |
H251-300 |
560 |
马樱丹 |
P40 |
7 | ||
φ13-14.9 |
360 |
H301-350 |
680 |
兰花(普通) |
亩 |
10万元 | ||
φ≥15 |
≥500 |
H351-400 |
980 |
兰花(标准) |
亩 |
12万元 | ||
针 葵 |
H30-50 |
50-60 |
苏 铁 |
φ15-19.9 |
120.0 |
|
|
|
月 季 |
二年生 |
3.0 |
φ20-24.9 |
220.0 |
|
|
| |
三年生 |
5.0 |
φ≥25 |
≥400 |
|
|
|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梅江区搬迁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称 |
类 别 |
单 位 |
标 准(元) | |
存放费 |
骨灰存放费 |
元/个 |
3000 | |
搬迁 补偿费 |
有石碑墓堂 |
元/座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 |
无石碑灰坟 |
大 |
元/座 |
2500 | |
中 |
元/座 |
2000 | ||
小 |
元/座 |
1500 | ||
纪念碑 |
元/座 |
1800—2000 | ||
金箱头 |
元/座 |
800—1000 | ||
金 埕 |
元/只 |
500 |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 类别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一类 |
128.70 |
99.00 |
45.00 |
133.65 |
39.60 |
二类 |
97.50 |
75.00 |
34.20 |
101.25 |
30.00 |
三类 |
78.00 |
60.00 |
27.70 |
81.00 |
24.00 |
四类 |
70.20 |
54.00 |
25.00 |
72.90 |
21.60 |
五类 |
58.50 |
45.00 |
20.60 |
60.75 |
18.00 |
六类 |
52.65 (3.51万元/亩) |
40.50 (2.7万元/亩) |
18.60 (1.24万元/亩) |
54.70 (3.65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七类 |
47.45 (3.16万元/亩) |
36.50 (2.43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49.30 (3.29万元/亩) |
14.60 (0.97万元/亩) |
八类 |
40.30 (2.69万元/亩) |
31.00 (2.07万元/亩) |
14.85 (0.99万元/亩) |
41.85 (2.79万元/亩) |
12.40 (0.83万元/亩) |
九类 |
33.15 (2.21万元/亩) |
25.50 (1.7万元/亩) |
12.15 (0.81万元/亩) |
34.40 (2.29万元/亩) |
10.20 (0.68万元/亩) |
十类 |
30.20 (2.01万元/亩) |
23.25 (1.55万元/亩) |
10.80 (0.72万元/亩) |
31.40 (2.09万元/亩) |
9.30 (0.62万元/亩) |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江区梅州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征(租)地拆迁工作指挥部。
三、征收土地范围:东至杨排坑村道,西至学子大道,南至芹洋水库边,北至杨排坑村道(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金山街道福长村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由评估机构评出价值,原则上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
(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3年4月15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凡在2013年4月16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2013年4月30日前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征收房屋和商业用房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或商业用房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4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是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依托梅江优美的滨江生态环境,着眼于改善芹洋片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梅州城镇化进程;对增加就业机会,加快新型城市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项目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芹洋片,涉及福长、芹洋2个村22个村民小组,地块东、西、南三面毗邻梅江河,北至S223线,总面积3865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广东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函〔2012〕625号)的规定,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68号”、“粤国土资(建)字〔2009〕377号”、“粤国土资(建)字〔2011〕677号”、“粤国土资(建)字〔2012〕545号”等文件批准,依据《梅州市梅江区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2—2016年)》,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芹洋半岛范围符合规划的集体土地和列入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收工作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此前发布的政府公告、通知,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5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文化旅游特色区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梅江区芹洋片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芹洋村、福长村,东、西、南三面毗邻梅江河,北至S223线的芹洋半岛地块。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1月14日至3月31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依法律法规和此前政府已发布的有关公告,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6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4日
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发展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
三、征收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芹洋村、福长村,东、西、南三面毗邻梅江河,北至S223线的芹洋半岛地块。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金山街道福长村建设安置区,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墙面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先拆除、后搬迁的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沿街的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剩余商铺允许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商业用房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给予适当补偿,个人种植的果苗木参照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果木补偿标准补偿。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住建部门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经资格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评估公司作为候选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承担本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本征收项目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3年3月31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凡在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7号
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缓解市人民医院周边区域交通拥堵问题,创造更加良好便捷的交通条件,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西郊街道新峰桥及西端道路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城区江北新峰桥及西端道路工程。
二、征收范围:东至杨淼胜屋,南至新峰路,西至黄塘河河堤,北至邹屋(详见梅州城区江北新峰桥及西端道路工程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参照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2月28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江南新城
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进行登记的通告
梅区府〔2013〕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梅区府〔2012〕42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江南新城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位于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北起丽都中路,南至广梅汕铁路线,东以梅江为界,西至G206国道及农科所周边,见右图)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民营企业的房屋)的产权人,请于2013年4月15日前,持由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行政部门核发的证照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证明材料,到梅江区三角镇政府6楼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人员实地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瞒报、重报、谎报而造成国家和个人经济损失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政府6楼
联 系 人:刘克熙、肖 丹
联系电话:231605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梅江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
梅江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往年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调查成果以及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和削坡建房户的调查情况,根据梅州市气象台2013年气候趋势预测,编制《梅州市梅江区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12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12年,对我区影响较大的热带气旋不多,虽有“启德”、“达维”、“天秤”等热带气旋路经我区,但降雨量不集中,雨量小,降雨持续时间短,诱发地质灾害之一的主要自然因素大气降雨对我区没有造成大影响;2012年我区有部分山区的削坡建房户在汛期降雨量较大时发生小面积的崩塌,全区在汛期没有发生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
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一是承灾体绝大部分为山区削坡而建的房屋;二是全部为暴雨所诱发;三是突发性强,临灾征兆不明显,危害性大;四是发生灾害点地区较集中(大部分发生在长沙镇范围内);五是灾发前绝大部分不属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的《县(市)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所划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范围。
二、今年的汛期天气趋势展望
根据梅州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预计2013年汛期总雨量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其中:前汛期4—6月雨量偏少1—2成;后汛期7—9月雨量仍偏少1—2成。汛期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旱涝互现,降水集中期内可能出现各类自然灾害。
雨量:4月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160—220毫米)。
5月大部正常到略多,雨量约(170—220毫米)。
6月大部分地区偏少1—2成(160—220毫米)。
今年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大约有3个左右,其中可能有1个强度较强。各月热带气旋分面大致为:6月0—1个,7月1—2个,8月1个。
三、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
广东省每年的主汛期为4~10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雨量的80%以上,此时段还是台风暴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因此,我区地质灾害防范时期为4月15日至10月15日,重点防范时期为5月1日至9月30日,其他时期应加强防范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区段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发生分布状况,人类工程活动和地质环境条件及岩土类型等因素,结合汛期发生的特点,确定我区不同的地质灾害监测重点防范区段。
(一)长沙镇长沙村石灰岩地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地区由于岩溶较发育及地下采矿历史较长,目前虽然已停止采矿活动,但一些大型厂房建在地下采空区之上,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灾害。2007年汛期就发生了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08年、2009年也时有发生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10年6月25日发生了约500平方米的地面塌陷。2011年经多方筹集资金组织治理,但因资金有限,未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仍是全区地面塌陷重点防范区段。
(二)城北镇玉西村中心岌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煤矿区上煤组埋藏浅,顶板岩石不牢固,易坍塌。目前虽然关闭停止开采,但由于原来大量开采煤炭资源,形成较大面积的采空区,易引发地裂、地面塌陷等灾害。
(三)三角镇“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区”滑坡、崩塌防范区
位于三角镇的“客天下旅游产业园”范围,区内自然地形起伏大,坡度一般15—50°,地形地貌条件复杂,且有断裂通过,断裂通过处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风化较强烈,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适宜性差”。由于开发旅游产业园区,人类工程活动程度高,对原有山体、地貌变化影响大,特别是进行人工开挖切坡建设连排房屋处和“客家小镇”范围尤其严重,削坡坡度在60°以上,对山、土体的稳定性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区内地质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是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
(四)206国道及省道333线公路梅江区段崩塌、滑坡点
206国道横贯我区的城北镇、三角镇、长沙镇,有些路段的边坡角较陡,护坡工程不完善,在汛期雨水充足时,在重力和压力的作用下,易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城北路段、长沙路段在2005年、2007年就发生过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是汛期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
S333线省道公路在施工时,有些地段的边坡角过大,护坡工程不完善,在汛期容易引发崩塌、滑坡。具体地段为:
明山:K61+500——K62+000左边、K68+000——K69+000右边
(五)西阳镇龙坑村滑坡点
该滑坡体规模中等,一旦发生灾害对群众影响较大,2012年虽未明显滑动,但今年仍要严加防范。
(六)新修(或新改造)的镇、村公路工程和山区建房
由于劈山开路,依山削坡建房,改变了原始地形和地质结构,大部分边坡开挖尚未加固(特别是长沙镇澄滩村梅长大桥桥头至长沙村井头自然村一带的沿河库区公路),汛期易发生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在汛期,对边坡角大于30°的岩土强风化地段,特别是本辖区内的削坡建房户、交通道路需加强巡视、监测和预报。
五、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上岗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灾负责人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提出具体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预案。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速报制度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有关要求,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与各自辖区范围和相关职能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情况,结合历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特点和目前掌握的主要危险点进行分列,对本方案提出的各镇、街道具体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见附件)和目前各镇、街道所掌握的其他地质灾害危险点,根据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结合2006年度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登记在册的农户逐步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订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造成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公路边坡、铁路沿线边坡等地质灾害防范区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三)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摸清本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提出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确定避灾方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四)开展汛前调查和汛期巡查
1.汛前调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线索,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核实危险点、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划定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范责任,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明确监测责任。
2.汛期巡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建设、水利、旅游、教育、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汛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在检查落实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扎扎实实做好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五)监测及其监测预报责任人
1.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段、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由所在镇(街道)、村负责日常监测工作。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2.结合2006年底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资料和目前所掌握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逐点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定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
3.监测期间如发现有重大变异情况,要按照速报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六)应急准备与避险
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避险、抢险、救灾方案,备好必要的抢险救灾力量和器材物资。
地质灾害危险点如出现险情扩大、加剧变异或发布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地质灾害体地段及变灾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地质灾害危险点出现险情变异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有其他明显征兆,或者发布四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要立即撤离,并作好抢险救灾的应急准备。
(七)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建立完善区、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网络和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技术支持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指导监测预报工作。
(八)抢险、救灾
1.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抢险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工作。
2.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务人员抢救伤员;交通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畅通;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灾害发生地的公共秩序;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抚恤工作。灾害发生地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估灾害损失,提出灾害治理方案,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九)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工作任重道远。尽快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利用《山体滑坡与崩塌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小册子和《山体滑坡灾害的防与治》VCD光盘等方法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把宣传重点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的山区和农村,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自救能力。
(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质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救、救灾等工作正常运行。
(十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有的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审批山区削坡建房占用山坡地时,必须附有申请用地的地质环境情况资料。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区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防工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威胁矿山、公路、铁路、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险情应急处置。汛期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资金和物质准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附件: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害 类型 |
地理位置 |
潜在威胁 |
监测周期 |
防治原则 |
监测预报责任人的落实 |
1 |
Mj—0090 |
塌陷 |
长沙镇长沙村松雷陂 |
威胁人口91人,房屋9000㎡ |
半月一次,汛期24小时值班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落实 |
2 |
Mj—0518 |
地裂 |
西郊街道桃西村 |
威胁人口64人,房屋1638㎡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 |
Mj—0176 |
滑坡 |
城北镇扎下村南岭下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1000㎡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4 |
Mj—0178 |
滑坡 |
城北镇扎上村长坑里组 |
威胁人口1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 |
Mj—0180 |
崩塌 |
城北镇干光村上坑组 |
威胁人口15人,房屋10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6 |
Mj—0181 |
地裂 |
城北镇银营村半山组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5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7 |
Mj—0182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西二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980㎡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8 |
Mj—0183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屋组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9 |
Mj—0442 |
崩塌 |
城北镇扎下村石刘, 刘国聪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0 |
Mj—0443 |
崩塌 |
城北镇扎下村三队 李钦元等4户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1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1 |
Mj—0444 |
崩塌 |
城北扎上村十二队长坑黄巧云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2 |
Mj—0445 |
崩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长坑李美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6人,房屋3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3 |
Mj—0446 |
崩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长坑宋维雄等2户 |
威胁人口7人,房屋4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4 |
Mj—0448 |
滑坡 |
城北镇干光村上坑 曾令达等4户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6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15 |
Mj—0449 |
崩塌 |
城北镇干光村火烧坑池益平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6 |
Mj—0451 |
崩塌 |
城北镇干才村仙輋 朱永浩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7 |
Mj—0452 |
崩塌 |
城北镇干才村干才石郭真强屋 |
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8 |
Mj—0454 |
崩塌 |
城北镇银营村半山林,林日辉等3户 |
威胁人口11人,房屋6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9 |
Mj—0455 |
滑坡 |
城北镇三村村上屋,朱上才屋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0 |
Mj—0456 |
崩塌 |
城北镇杨文村黄泥坑,温保松等5户 |
威胁人口15人,房屋6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1 |
Mj—0457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塘肚里,朱仕忠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3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2 |
Mj—0459 |
滑坡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邓英喜屋 |
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3 |
Mj—0460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邓兴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4 |
Mj—0461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邓稳喜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5 |
Mj—0462 |
崩塌 |
城北镇玉水村林角塘 朱森元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6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6 |
Mj—0463 |
滑坡 |
城北镇玉水村低陂 朱进京等5户 |
威胁人口18人,房屋5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7 |
Mj—0464 |
崩塌 |
城北镇玉水村竹子排 朱桂英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8 |
Mj—0465 |
崩塌 |
城北镇黄明村油坑尾 曾桂年屋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3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9 |
Mj—0466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吴屋 吴松兴屋 |
威胁人口14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30 |
Mj—0469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尾,蓝银胜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1 |
Mj—0471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赖尾,赖勤芳等7户 |
威胁人口30人,房屋12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2 |
Mj—0473 |
崩塌 |
城北镇明阳村塘尾,古屋古桂庆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2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3 |
Mj—0526 |
崩塌 |
城北镇干才村黄汝辉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4 |
Mj—0091 |
滑坡 |
长沙镇大密村第十五组 |
威胁人口8人,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长沙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35 |
Mj—0092 |
滑坡 |
长沙镇大密村第十四组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6 |
Mj—0093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五组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7 |
Mj—0094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六组 |
威胁人口13人,房屋82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8 |
Mj—0095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墩下组 |
威胁人口1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9 |
Mj—0213 |
崩塌 |
长沙镇下罗村澄塘坑叶维新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9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0 |
Mj—0214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四队叶之清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7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1 |
Mj—0215 |
崩塌 |
长沙镇下罗村宣坑 严均忠屋 |
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2 |
Mj—0216 |
滑坡 |
长沙镇澄滩杨屋 廖玉珍屋 |
威胁人口7人,房屋3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3 |
Mj—0218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上排 陈均荣屋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1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4 |
Mj—0219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下排 陈作城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6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长沙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45 |
Mj—0220 |
滑坡 |
长沙镇澄滩村小坑 陈昆城屋 |
威胁人口9人,房屋6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6 |
Mj—0221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浮湖 刘国文屋 |
威胁人口7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7 |
Mj—0222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陈塘 陈权华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72㎡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8 |
Mj—0223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陈塘 陈南华屋 |
威胁人口16人,房屋3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9 |
Mj—0519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浮湖 刘国灵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5㎡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0 |
Mj—0088 |
崩塌 |
三角镇龙上村第九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55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三角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51 |
Mj—0089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第九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40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2 |
Mj—0208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水库坝脚,熊革兴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18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3 |
Mj—0209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水库坝脚,陈良谋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25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4 |
Mj—0524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七队,彭志红屋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00㎡ |
半月一次,汛期 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5 |
Mj—0525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七队 刘秀兰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20㎡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6 |
|
地陷 |
西阳镇嶂下茅坳坜 |
威胁人口14人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西阳镇 人民政府 负责落实 |
57 |
|
滑坡 |
西阳镇新田村下坑 |
威胁人口4人 |
半月一次,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8 |
|
滑坡 |
西阳镇龙坑坎上 |
威胁人口30人 |
半月一次,汛期24小时值班监测 |
监测、避让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部分
传统项目补充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二批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3〕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申报了一批县级非保名录项目,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 “香花佛事”项目补充列入梅江区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刘秀萍为市级项目“打莲池”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现予公布。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客家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3〕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
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即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民营企业的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在梅州市江南新城区域内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以下称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所提供的合法有效证照确认房屋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涉及土地权属、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第五条 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异地搬迁。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参照《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梅区府〔2012〕42号)给予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楼层、面积、朝向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和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设有抵押权的,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第九条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可鼓励、引导被征收人结合实际,选择如下搬迁安置方式: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符合进园条件的,可以在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择址重建,市相关部门优先供地和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环境污染小、耗能低的新型产业、科技型项目,经发改、经信、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综合评估后,可根据经营状况,单独在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选址重建或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影响江南新城等重点项目建设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
(三)确有特殊情况、实行土地置换的,可参照《江南新城国有土地收回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第四种收回方式执行。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是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的机器设备、经营设备、管线设施、仓存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无法搬迁的或一次性设备拆卸后无法再使用的,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估价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房屋(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房屋(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是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为闲置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被征收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三)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四)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梅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市(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依照约定的期限确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在不影响拆迁前提下,由被征收人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暂行办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未明确的的其他事项,参照《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梅区府〔2012〕42号)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民营企业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此前梅江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县人民政府
关于梅州市区机(电)动三轮车
登记折价收购的通告
梅区府〔2013〕14号
为规范梅州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梅州市区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6号)规定,将从2013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机(电)动三轮车在梅州市区(含梅县新城,下同)的禁行范围内通行。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为鼓励禁行区域内的市民自动放弃使用机(电)动三轮车,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机(电)动三轮车实施登记折价收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折价收购时间
登记折价收购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1日前办理。凡超过时限的,不予办理。
二、登记折价收购的范围和条件
(一)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梅州市区开展报废、无牌、无证、经营性机(电)动三轮车整治工作的通告》(梅市府〔2012〕68号)规定的整治日期(即2012年12月1日)之前,在梅州市区范围内使用的机(电)动三轮车。
(二)登记折价收购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即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具有车辆合格证及正规销售发票。
凡报废、拼装、涉嫌盗抢的机(电)动三轮车一律没收并强制销毁,不列入折价收购范围。
三、登记折价收购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1日前提交)
车主(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下同)根据自愿原则,按照现居住地分别到梅江区或梅县人民政府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办公室(统一设在梅县顺通拯救队,环城路明阳寨路口对面直入30米)提交登记申请。在办理登记申请时需提交如下物件:
1﹒车主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
4﹒交通或交警部门开具的暂扣凭证;
5﹒拟登记折价收购的机(电)动三轮车。
(二)查验审核
由区、县收购办当场对车主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车辆进行查验,具体内容如下:
1﹒核实车辆是否符合收购条件;
2﹒查验车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查验并经交警部门审核后,由交警部门对报废、拼装、涉嫌盗抢车辆进行查扣,并开具暂扣车辆强制措施凭证;对符合收购条件的车辆,由区、县收购办进行收购登记,并向车主出具受理回执。
(三)车辆评估
符合收购条件的车主填写《机(电)动三轮车折价评估委托书》,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梅州市嘉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详见《车辆评估价格明细表》)。
(四)折价收购
1﹒同意评估价格的车主,与区、县收购办签订《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约定书》,办理折价收购手续后,领取折价收购款项;
2﹒不同意评估价格的车主,如属非查扣后登记车辆的凭受理回执退回车辆;如属查扣后登记车辆的按有关法律处罚后放行。
(五)车辆处理
在相关手续办结后,由市机(电)动三轮车整治办公室按规定将车辆集中统一销毁。
特此通告
梅江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2280216
梅县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2539015
附件:车辆评估价格明细表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9日
附件:
表5-2-2
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13年4月18日
被评估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车辆牌号 |
车辆名称及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单位 |
评估价值 |
备 注 | |||||||||||||||
已使用 0.5年 |
已使用 1年 |
已使用 1.5年 |
已使用 2年 |
已使用 2.5年 |
已使用 3年 |
已使用 3.5年 |
已使用 4年 |
已使用 4.5年 |
已使用 5年 |
已使用 5.5年 |
已使用 6年 |
已使用 6.5年 |
已使用 7年 |
已使用 7.5年 |
已使用8年及以上 | ||||||
1 |
无 |
宗申ZS800ZH 宗申龙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2990 |
2790 |
2590 |
2390 |
2190 |
2000 |
1800 |
1600 |
14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0 |
机动 (带驾驶室) |
2 |
无 |
宗申ZS200ZH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2030 |
1900 |
1760 |
1620 |
1490 |
1350 |
1220 |
1080 |
950 |
810 |
680 |
540 |
410 |
270 |
140 |
0 |
机动 |
3 |
无 |
宗申zs150zh-2c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1990 |
1860 |
1730 |
1590 |
1460 |
1330 |
1190 |
1060 |
930 |
800 |
660 |
530 |
400 |
270 |
130 |
0 |
机动 |
4 |
无 |
奥兴500HZH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2510 |
2350 |
2180 |
2010 |
1840 |
1680 |
1510 |
1340 |
1170 |
1010 |
840 |
670 |
500 |
340 |
170 |
0 |
机、电动 |
5 |
无 |
淮海HH800DQZK-2A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1600 |
1500 |
1390 |
1280 |
1180 |
1070 |
960 |
860 |
750 |
640 |
530 |
430 |
320 |
210 |
110 |
0 |
电动 |
6 |
无 |
淮海HH500DQZK-4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1180 |
1100 |
1020 |
940 |
860 |
780 |
710 |
630 |
550 |
470 |
390 |
310 |
240 |
160 |
80 |
0 |
电动 |
7 |
无 |
宇峰YF-052-C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1130 |
1050 |
980 |
900 |
830 |
750 |
680 |
600 |
530 |
450 |
380 |
300 |
230 |
150 |
80 |
0 |
电动 |
8 |
无 |
富路FL125ZH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1100 |
1030 |
960 |
880 |
810 |
740 |
660 |
590 |
510 |
440 |
370 |
290 |
220 |
150 |
70 |
0 |
电动 |
9 |
无 |
富路FL150ZH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1240 |
1160 |
1080 |
990 |
910 |
830 |
750 |
660 |
580 |
500 |
410 |
330 |
250 |
170 |
80 |
0 |
电动 |
10 |
无 |
富路FL150ZK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7220 |
6740 |
6250 |
5770 |
5290 |
4810 |
4330 |
3850 |
3370 |
2890 |
2410 |
1920 |
1440 |
960 |
480 |
0 |
轿车型老年人代步车 |
11 |
无 |
富路FL175ZK 三轮摩托车 |
1 |
辆 |
8020 |
7480 |
6950 |
6410 |
5880 |
5340 |
4810 |
4280 |
3740 |
3210 |
2670 |
2140 |
1600 |
1070 |
530 |
0 |
轿车型老年人代步车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由于未掌握所有车辆的规格型号,故在具体评估时如出现待估车辆与本评估明细表不同,可按本表相同或相近规格型号、参数的评估值执行,如确实不能参照,则在核实原购车发票的基础上,按发票显示价格作为依据进行评估。
2﹒使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已使用0.5年执行,使用0.5年至1年(含1年)则按已使用1年执行,依此类推。
201305 号
梅州市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受理回执
车主姓名 |
|
车辆型号 |
| |
身份证号 |
|
车架号或 发动机号 |
| |
联系手机 |
| |||
现住地址 |
|
购买时间 |
| |
填表时间 |
|
购买价格 |
| |
受 理 情 况 |
2013年5月 日 单位盖章: | |||
本回执一式两联,一份交车主,一份由收购办留档 | ||||
经办人: 车主签名:
201305 号
梅州市区机(电)动三轮车折价评估委托书
本人同意将机(电)动三轮车(车架号或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交由梅州市嘉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3年 月 日
201305 号
梅州市区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约定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办公室
根据 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办公室关于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办法通告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自愿将机(电)动三轮车(车架号或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按折价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 )交由乙方收购。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约定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201305 号
收 据
本人 领到 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办公室交来(车架号或发动机号: 车型: )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款元。此据。
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收款人签名:
经办人:
审核人:
2013年 月 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梅区府〔201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江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妇儿工委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梅江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梅江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实现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梅江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把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社会宣传,切实加快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妇女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广泛贯彻,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稳步上升,“两会”女代表、委员比例逐步扩大,妇女进一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得到切实保障,受教育水平大幅提升,科学文化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妇女享有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妇女发展环境不断改善。这十年是我区妇女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需提高,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公平享受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权利和公共服务水平偏低,城乡妇女协调发展仍需作出较大努力。
今后十年,是我区全力“打造富有客都魅力的商旅中心、宜居家园、文化名城、和谐之区”的黄金机遇时期,既为我区妇女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公共管理和社会事务,全面提高妇女自身素质和社会地位,是实现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梅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梅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区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包容开放,勇于改革创新,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更加美丽幸福梅江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和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
3.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行业妇女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更加美丽幸福梅江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妇女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妇女的参政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妇女的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到2020年,我区妇女发展整体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在全市处于中上水平,妇女幸福感明显增强。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服务。
——女性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到2020年,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提高,两癌死亡率降低。
——建立妇女健康档案。到2020年,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80%以上。
2﹒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其中城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3%以上。
——全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降低。
3﹒妇女享有优质避孕节育计生服务,人工流产率降低。
4﹒妇女艾滋病、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提高。
6﹒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提高,城乡妇女体质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达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促进妇女享有均等化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区级有一个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一所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政策,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设,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相关职能科室建设。加强妇女保健特色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女保健相关项目工作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量,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大对妇幼卫生投入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提高政府卫生支出比重,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问题,不断加强妇幼安康工程实施力度,不断丰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动设立妇女重大疾病防治基金。
3﹒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到2020年,全区妇女逐步享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和产前医学检查。有效控制初生婴儿的残障率和死亡率。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4﹒建立妇女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通过接诊、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妇女健康档案。不断完善妇女健康信息库,逐步建立互联互通、功能完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科疾病普查普治规范化流程,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宫颈癌、乳腺癌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全面实现免费“两癌”检查。提高医疗保健机构“两癌”诊治能力,对贫困和重症患者治疗给予补助。
6﹒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期的健康问题。研究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意识,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7﹒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进行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加强产科建设和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危重孕产妇急救网络,保证妇幼保健院、中心镇卫生院救护车配备,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控制剖宫产率。
8﹒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人口妇女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保健管理,提高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逐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等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梅毒等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卖淫;加强对采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将艾滋病、梅毒检测与咨询纳入妇幼保健常规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0﹒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组织科研攻关,加强对影响妇女健康因素和干预措施研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11﹒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加强营养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教育,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健康教育信息与咨询服务,提高妇女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良好行为习惯和科学膳食结构,对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干预。
12﹒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重点推进以社区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精神卫生工作,社区机构逐步配备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对妇女婚恋、更年期心理、抑郁症等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妇女产后抑郁症实施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13﹒推动妇女参加全民健身运动。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在社区、公园兴建健身场所,为妇女健身提供条件。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到2015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100%。
3﹒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女童辍学现象。
——在保障小学适龄女童100%入学率的基础上,确保5年保留率达到99%。
——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100%,适龄女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保障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适龄残疾女童入学率达到97%。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女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20年达到90%以上。
——降低女生高中阶段辍学率,确保贫困家庭女生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5﹒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到2020年,企业女职工普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妇女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在职妇女平等接受继续教育。
7﹒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新增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14年。
8﹒困境妇女优先获得教育培训支持。
9﹒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性别平等。在有关教育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中,增强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贯彻落实性别平等原则。探索在中小学逐步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为核心的女性教育。增强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增强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保证农村适龄女童入园。
3﹒基本消除女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现象。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培训,缩小城乡差距。全面落实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每个适龄女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或就学困难失学。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及家庭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建立健全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女童辍学制度,加大管理、督查和劝学工作力度,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4﹒加大财政对困境女童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留守女童、流动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关爱留守女童健康成长的扶助体系。结合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战略,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多形式多途径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实施特殊教育百校建设工程,健全特殊教育保障体系。
5﹒保障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程,满足初中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贫困家庭女生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6﹒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落实贫困女大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7﹒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研究项目,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8﹒满足妇女职业教育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方针,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和资源。为困境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加大农村妇女免费技能培训,为失业妇女提供多形式职业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会,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性教育。建立贫困妇女资助基金,扶持贫困地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推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连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构建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大力支持农村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办好农村妇女学校,提高妇女科技致富能力,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就业。
10﹒加强基层妇女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加大力度建设基层妇女教育培训机构。统筹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妇女提供就业培训、婚姻家庭咨询、健康指导、法律宣传等内容的社区教育服务,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动学习型社区建设。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城镇从业人员女性比例保持在42%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
3﹒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经济权益。
4﹒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5﹒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6﹒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到2020年,企业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农村技能培训女性比例达到总培训人数的45%以上。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保障流动妇女、留守妇女劳动权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缩小男女两性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拓宽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经济权益。落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政策,纠正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技术、信息、信贷、资本等资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3﹒帮助和鼓励妇女就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发展科技型企业。宣传女性就业典型,引导和激励妇女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技能培训、小额贷款扶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创业。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企业,促进妇女就业。
4﹒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完善女性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政策,通过定点、定向和挂钩形式,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加强高新科技行业和信息产业女性人才培养,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中女性的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建立梯队式的女性人才链,实现女性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网络,重点监控对妇女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比较严重的环节。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为妇女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6﹒促进农村妇女顺利实现非农转移。多渠道引导农村妇女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强农村妇女转移培训,开发适合农村妇女的职业工种,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能力。
7﹒帮助困难妇女就业。制定扶持政策,为失业女性、残疾、贫困以及单亲特困母亲、零就业家庭妇女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助。实施城乡贫困妇女小额信贷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发展。
8﹒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健全政策体系、劳动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为妇女获得平等就业权利提供保障。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9﹒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开展形式多样、适合农村妇女特点和具有市场导向性的职业培训,突出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提供就业、技术、金融服务和支持。鼓励农村妇女发展二三产业,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规范用工时间,合理安排劳动量。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及时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11﹒加大女职工职业安全保护力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女职工工作劳动条件,加强对重点工种和重点岗位的妇女劳动安全教育和保护,确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职业安全健康体检。不断完善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降低妇女职业病发生率。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
——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比例。
——区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应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
——区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3﹒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村、社区“两委”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干部,村委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10%以上。
4﹒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渠道。
——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提高。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策略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认识,创造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以及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人数比例和工作水平。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3﹒完善妇女平等竞争机制。为妇女提供平等竞争机会,促进优秀妇女人才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监督机制,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企事业单位人员时,不得对女性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干部选拔、晋升时,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4﹒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选拔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加强女干部储备,抓好女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加强教育管理,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保证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培训教育机会,推动女干部参加学历培训,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区、镇两级适当放宽条件公开推荐选拔一批女后备干部,重点掌握一批能够担任正职和可进班子的女后备干部名单。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和落实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确保村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居委会女性比重进一步提高。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选择一批女大学村官,鼓励她们下基层工作、支持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
6﹒推动女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数量占总职工数量的比例相当。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注意发现和培养选拔更多的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7﹒坚持妇女参与原则。在制定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时,注意听取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渠道,鼓励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积极提交议案、提案。大力发展重要行业、领域和民间妇女社团组织,增加妇女参政议政影响力。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妇女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到202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98%。
3﹒完善城镇女职工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城镇女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4﹒完善城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设施能基本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妇女享受社会福利程度和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加快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政策,制订发展规划和规范管理标准,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2﹒加快推进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统筹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均衡配置,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健全以常住人口为目标人群的公共服务体系,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3﹒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镇女职工均能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城镇女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和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重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加大宣传力度,使受保者掌握各项保险的保障范围、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
4﹒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体系,覆盖所有城乡妇女。
5﹒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完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居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6﹒稳步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
7﹒完善覆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把全体从业女性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基本生活。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使更多残疾人普遍享受康复服务。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落实对养老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非赢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专业社工队伍服务和项目管理等形式,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提高妇女享受社会福利的程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供养标准,稳步提高老年津贴。
11﹒加大困境妇女社会救助力度。以社区为依托,为单亲特困母亲和贫困、残疾、失业、老年等特殊困境妇女提供就业、生活、医疗、照看等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农村纯女户、军人烈士家属等给予优先照顾,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标准。
12﹒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公众参与程度。制定优惠政策和行业标准,鼓励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义工和志愿者广泛参与社会救助和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培育和鼓励社会各类慈善资金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基地及妇女活动阵地建设,为妇女搭建展示自身魅力与价值的平台。
2﹒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妇女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实施文化民生工程,到2015年,实现全区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
——到2020年,全区城区建成“十分钟文化圈”、农村建成“十里文化圈”。
——力争到2015年,文明村镇创建覆盖面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覆盖面达到95%以上。
——力争到2020年,卫生镇、卫生村普及率分别达到50%、70%。
3﹒促进家庭环境和谐,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4﹒妇女享有适宜的人居环境。
——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生活饮用水合格率达到省、市、区规定的标准,妇女的环境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力争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95%,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5﹒倡导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鼓励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6﹒提高妇女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能力。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教育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列入中、小学基本常识教育中。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营造男女平等竞争、和谐共进的舆论环境。
2﹒大力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妇女儿童中,开展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专项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3﹒将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妇女典型,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价值和贡献,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形象,营造尊重妇女的社会氛围。禁止在网络等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4﹒提高妇女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化强区工程,实现基础文化设施全覆盖。逐步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到2015年,努力实现全区人均拥有1.2册以上公共藏书,每月观看1场以上电影,每季度观赏1场以上文艺演出和参与1次以上群众文化活动,每半年参观1个以上文化展览的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与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充裕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
5﹒在主要媒体创办女性专题栏目。在网络等媒体创建女性专题栏目,倡导积极、理性、健康的妇女风尚。
6﹒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尤其是为山区、农村和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学习和运用大众传媒,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加强对女性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妇女护理、保健及卫生用品的送检率和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合法的消费权益。
8﹒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更加满足实际需求。在公共场所设施建设中,从性别视角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
9﹒加快农村自来水和卫生厕所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和农村改水技术指导,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加强改厕宣传及技术指导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10﹒建设文明和谐家园。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及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全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网络,鼓励婚姻家庭指导师、专业社会工作者、心理师等参与咨询服务,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11﹒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12﹒增加女性可自我支配的时间。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倡导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使女性拥有更多时间用于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
13﹒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文化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家庭和绿道网建设。加快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减少环境对妇女的危害。
14﹒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广泛开展生态与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向妇女宣传普及“绿色环保,低碳生活”的技术知识与信息,增强妇女环保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15﹒加强妇女发展问题研究。建立并完善区级妇女研究基地,鼓励和资助社会各界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理论及妇女发展等问题的研究,为全区妇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持。
16﹒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7﹒加强促进妇女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增进与粤港澳及省内外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与成果,创新和提升梅江区妇女发展水平。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不断完善。
2﹒建立健全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机制。
3﹒妇女普法教育不断加强。
——到2015年,妇女法律普及率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4﹒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5﹒维护农村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6﹒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救助。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8﹒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逐步构建挽救帮助失足妇女的社会机制。
9﹒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降低侵害妇女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破案率。
10﹒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维权服务网络。
——进一步完善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
——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妇女维权工作服务网络。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家庭暴力、职工生育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2﹒加强对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政策的备案审查,对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大力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面向城乡妇女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护法》、《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妇女法律素质。
4﹒对相关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和相关知识培训。对文件制定、司法、执法者开展有关妇女发展规划、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社会性别意识。
5﹒加大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出嫁女权益诉求问题,优先审理涉及妇女的矛盾易激化和严重影响妇女生活的诉讼案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6﹒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权益。在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审理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打击重婚、包养婚外情人行为,依法惩处危害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7﹒维护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等有效方式,帮助认定出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导农村建立健全体现男女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时处理、纠正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出嫁女依法平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股份分红和其他经济补偿,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各项土地权益。
8﹒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明确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性骚扰的打击力度。针对性骚扰的潜在受害人群,加强防范性骚扰宣传教育。
9﹒坚决打击一切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猥亵侮辱妇女、卖淫嫖娼、强迫妇女卖淫陪侍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妇女防范拐卖的意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10﹒综合治理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积极调处涉及家庭暴力矛盾纠纷,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心理辅导和社会救助。
11﹒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建设,支持妇联、工会、共青团和残联建立法律援助分支机构,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2﹒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3﹒鼓励社会参与妇女维权工作。整合社会资源,扶持妇女维权和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义工和志愿者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工作网络,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法律、生活、心理帮助。
四、组织实施
(一)本规划由梅江区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自身职责,承担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妇女规划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同时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纳入目标管理,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各级政府应保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农村妇女的发展。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各级政府相应配备监测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培育和发展妇女工作组织,鼓励其积极参与妇女培训、妇女维权、妇女就业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五)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纲要和规划,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关内容和妇女保护法规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校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工作者的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与研讨,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七)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机构职责。梅江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包括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区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单位的统计、业务和信息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措施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落实监测评估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基础建设。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区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加强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加快监测统计的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建立监测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区妇儿工委向市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区妇儿工委对各有关单位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监测组要向区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规划实施达标情况预警督办制度,为促进规划目标如期达标发挥警示监督作用。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加快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评估组向区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向区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区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
梅江区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儿童发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造就高素质一代新人,提高梅江区人民整体素质,建设更加美丽幸福梅江,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塑造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让儿童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精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儿童事业发展需要,在2002年6月,颁布实施了《梅江区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以及实现目标的策略和措施。十年来,我区党委、政府坚持儿童优先,把儿童发展工作摆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培训宣传,完善监测体系,开展专题调研督导,解决规划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了儿童事业的发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生活娱乐等方面的良好服务,儿童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不断改善,儿童身心健康水平和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
过去十年,我区儿童发展事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时代在发展,观念在进步,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看,我区儿童发展、权利保护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儿童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儿童享有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较低;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贫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遏制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任务艰巨;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要任务。
未来十年,是我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实现十年大跨越的重要时期。我区党委政府更加重视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各项建设,更加重视未来人才的培养,儿童在健康、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和环境等领域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适时制定和实施我区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加快我区儿童事业发展,提升未来梅江区人民综合素质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撑和引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梅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结合《梅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从我区儿童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力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的总体要求,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2﹒儿童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3﹒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坚持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受到任何歧视,切实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想儿童之所想,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各项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支持儿童踊跃参加有利于自身成长的学校、家庭、社会各项文体活动,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积极营造有助于儿童参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有利于儿童全面发展的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到2020年,梅江区儿童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处于梅州市中上水平,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强大的智力储备。
三、优先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重症地中海贫血、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等高危出生缺陷发生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2。
——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9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0%以上。
——逐步降低艾滋病、乙肝、梅毒的母婴传播率,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
2﹒降低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3﹒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肥胖和营养不良等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儿童卫生保健水平大幅提高。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5%以上。
——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保障流动儿童获得与户籍儿童同等的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接种服务。
——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6﹒提高适龄儿童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促进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加强妇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落实相关人员编制政策,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设,区级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培训每年覆盖50%的镇和社区,以及40%的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医护人员。加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和学校卫生室的建设,落实校医和保健教师的配备。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相关科室建设。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革婚检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免费婚检,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推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不断提高产前筛查和诊断水平,重点针对重症地中海贫血、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设立专项防治项目,为高危人群提供免费筛查和诊断,将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在所有助产机构中落实采血和听力初筛,加强筛查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控制,落实阳性患儿的转诊、确诊、治疗及随访,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逐步扩大筛查病种,并为贫困患儿提供救助。加大力度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服务对象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建立出生缺陷和儿童残疾信息网络,实现各部门、各系统之间数据的互通、共享。
4﹒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实用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和服务。实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保障流动儿童享有与本地儿童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诊治、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接种、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学前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加强儿童健康档案管理。将0—6岁儿童列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重点人群,到2020年,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80%以上。开展中小学校儿童年度体检考核,体检资料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范畴,逐步提高学校儿童年度体检执行率。
7﹒加强儿童成长规律心理研究和心理卫生保健服务。针对儿童特点,开展健康科学的娱乐、体育、科普等活动,缓解学习压力。加强青春期心理和情感教育,调适青春期儿童心理需求。推进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在中小学校逐步设立心理咨询室,落实教育师资、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的配备和培训,为儿童开展不同时期行为心理问题的筛查、咨询、辅导和干预。在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以及精神专科医院中建立儿童心理门诊。
8﹒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教育、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将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以幼儿园、中小学为重点,开展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实行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卫生行为习惯,防治中小学生肥胖、近视和龋齿。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管理,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育儿教育,培养儿童健康的饮食习惯。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制定和推动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0﹒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完善和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发展儿童早教教育,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区城市社区办好0—3岁教养支持中心,争取每个镇均办起1个0—3岁1个教养支持中心。
2﹒到2015年,全区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2015年全区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达到100%。2020年全区学前一年毛入园(班)率达到100%。
——到2013年底,全区80%以上的镇建成1所规范化公办中心幼儿园。
3﹒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五年保留率达到99%。
——到2020年,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促进儿童教育平等,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到2020年,全面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到2015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规范化标准。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到2020年,高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6﹒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7﹒全面普及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策略措施:
1﹒推进依法治教。加快推进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留守儿童教育等制度建设,完善教育政策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民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
2﹒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切实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总量,不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备教育资源,加快规范化学校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差距。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教育观,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优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以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注重培养学生健康人格、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5﹒重视和加强0—3岁婴幼儿教育。按照省、市的要求,逐步建立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体系,支持和扶持公益性、普惠性的育儿指导机构发展,推行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健康成长。力争做到0—3岁城区儿童家长每季度接受育儿知识培训一次,0—3岁农村儿童家长每半年接受育儿知识培训一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6﹒逐步普及3—6岁儿童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流动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设置审批制度,建立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提高保教质量。
7﹒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为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提供学位,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本区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接受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扶持和管理力度。
8﹒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在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增加驻校社会工作者,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习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帮助为一体的扶助服务。落实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试点建立对留守儿童家庭定期访问制度、与在外务工父母定期联系制度、与留守儿童定期心理交流制度。
9﹒保障特殊、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保障及资助政策。实施特殊教育百校建设工程,鼓励社会公益和慈善机构参与,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10﹒消除义务教育大额班现象,推行标准班教学。加大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有足够学位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化教学。到2015年,全区义务教育班额普遍达到国家标准。
11﹒减轻儿童学习心理压力。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引导、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基地、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12﹒优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程,推动普通高中进一步向城市、区域集中。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推行高中阶段教育免费政策。到2020年,全区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3﹒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4﹒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中等教育改革。以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主体,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15﹒创新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成才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渠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咨询。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对其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16﹒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强化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研能力,开展教研成果评估,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7﹒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梅江区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3﹒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到2020年,建有一所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
4﹒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5﹒完善儿童福利津贴制度。
——到2012年,继续落实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策。孤儿福利保障经费随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变化逐步提高。
6﹒完善困境儿童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保障孤、病、残、贫困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7﹒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完善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儿童从出生起即享有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4﹒完善孤儿基本保障制度。按照全区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残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基本需求。对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探索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提倡社会收养,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质量。
6﹒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康复救助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优先开展0—18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护为主,以社区养护为辅,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全面提供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使用技术培训等服务,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社会适应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8﹒探索建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体制机制。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感。
9﹒鼓励公众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建立健全服务儿童的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机制和网络。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购买服务、舆论引导等措施,依托社会和民间力量,构建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支撑体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保障儿童合法权利,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
3﹒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4﹒健全儿童安全网络体系。
——中小学校安全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确保儿童药品、食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安全。
5﹒优化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
——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基本普及,家庭教育参与率提高。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定数量的图书。
7﹒加快建设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均建有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增加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数量,区级建有少年宫和儿童科普基地。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强化儿童权利的舆论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有利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2﹒净化儿童成长的环境。广泛宣传健康向上的儿童形象,屏蔽、阻断社会不良信息,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3﹒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扶持优秀儿童文艺作品、儿童读物的创作,举办大型儿童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校内儿童艺术培训,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儿童文艺和艺术培训、评比活动。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特别是镇、村图书馆(室)建设,加大儿童读物在公共藏书中的比例,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区级儿童图书馆。
4﹒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和监管。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加强托儿所、幼儿园、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清理整顿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音像市场和网吧,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和网吧。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加强校车监管。中小学校按规定配备校园保安,严格进出验证,配齐安保器械。
5﹒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相关检测标准、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制度,并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装修应达到绿色环保标准,进出口处设置交通标识。
6﹒加强儿童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儿童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和自我保护意识,创设安全的儿童生活环境。全面开展儿童应急避险安全教育,建立儿童应急避险演练机制。加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和生存训练,提高儿童应急避险和逃生能力。
7﹒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8﹒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运用手机、网络、社区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立区儿童家庭教育综合服务指导平台。发展家庭教育讲师团队伍,深入基层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和研究。不断扩大和提高家长教育的覆盖面和合格率,确保儿童家长每年接受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逐步推进家长教育的有效化、制度化、常态化。
9﹒营造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重视培养儿童的独立意识,保障儿童合理自主选择、适度娱乐、自由支配休闲时间。多形式推广“亲子日”等活动,增加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与父母交流的机会和时间。预防和制止虐待、忽视、家庭暴力等危害儿童安全事件的发生。
10﹒加快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提高儿童活动场所利用率,提高各级少年宫和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服务水平。开放学校活动资源,建设校园网络。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扩大活动场所。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儿童文化活动机构,规范城乡儿童活动场所管理,逐步实现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1﹒支持儿童参与儿童事务。在儿童事务与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和决定有关儿童重大事项时,听取儿童意见。支持儿童参与家务劳动和自身事务管理,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以志愿者等角色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2﹒强化社区儿童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以社区为基础,动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团体和机构参与儿童工作,建设儿童之家,发挥社区在儿童服务、管理和教育上的作用。每个街道和镇至少配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13﹒加强留守儿童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希望家园”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关爱留守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体系,为留守少年儿童提供学习指导、心理辅导、亲情关怀和生活帮助。建立留守儿童家访制度,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配备一名专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组建农村留守儿童志愿辅导员服务队伍,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等社会服务工作。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
2﹒儿童自觉自主的法律保护认知、意识及行动能力逐步增强。
——2015年,全区中小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宣传普及率达到95%;2020年达到100%。
3﹒儿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履责职责的能力明显提高。
4﹒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
5﹒对儿童的各类暴力得到有效遏制。
6﹒少年儿童网瘾拯救法律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7﹒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违规使用未成年工。
11﹒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
——区法院建有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兼)。
——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健全和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加强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专门制度建设,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以及保护残疾、孤困、流动、流浪、留守等特殊儿童群体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所有中小学设立法制副校长,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3﹒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进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观念的提升、知识强化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康复回归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建立完善DNA检测制度,依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6﹒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交流共享,简化和规范登记程序。逐步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7﹒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受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禁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9﹒确保儿童网络空间安全。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治理,防患青少年网瘾和网络、网吧犯罪。加强学校、社区、家庭的健康网络空间建设,为少年儿童提供绿色的安全网络时空。
10﹒建立和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学校教育、社区矫正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预防和减少儿童违法犯罪发生。
11﹒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保护制度。加快建设公安、检察机关、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少年法庭建设。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起诉,分别审判。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做好失足儿童的教育挽救和重返社会工作。消除对失足儿童复学、升学、就业的歧视。
12﹒加大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机制,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落实司法救助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本规划由梅江区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自身职责,承担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儿童规划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同时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纳入目标管理,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各级政府应保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农村儿童的发展,促进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区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区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加强儿童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相应配备监测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立项攻坚、项目实施、实事化运作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规划的全面实施。区妇儿工委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规划实施经验。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纲要和规划,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相关内容和儿童保护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校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工作者的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与研讨,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机构职责。区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包括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单位的统计、业务和信息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区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措施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落实监测评估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基础建设。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区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加强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加快监测统计的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建立监测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区妇儿工委向市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区妇儿工委对各有关单位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监测组要向区妇儿工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规划实施达标情况预警督办制度,为促进规划目标如期达标发挥警示监督作用。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加快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评估组向区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区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
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梅区府〔201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要求,现对《梅州市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即“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请各单位在开展江南新城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征收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
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附: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区府〔201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保护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梅江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的经济崛起,加快推进“首善之区、幸福梅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区环境保护局是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对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倡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五)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环保工作;加大环保经费投入,确保实现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
第七条 区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受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协助省、市环保部门对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责任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八条 区监察局职责:
(一)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
(二)联合环保部门对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三)联合环保部门对上级和区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四)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上一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牵头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
(五)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六)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八)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十条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技改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凭备案证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六)指导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试点,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运输通行证;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积极协调市交警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市车管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协调市车管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区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的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二)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三)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负责协调市住建部门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
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机动车减排相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四)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区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依法加强对江河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相关部门做好梅江河漂浮物清理工作,小溪河道漂浮物的清理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辖;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协助自来水厂提升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出水水质监控;协助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相关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要求;
(六)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市政排水沟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局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二)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第二十二条 区水产局职责
(一)负责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和江河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和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第二十三条 区畜牧兽医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落实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减排设施,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二)负责监督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合市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二十六条 区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三)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二十七条 区物价局职责: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拟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具体收费标准,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第二十八条 区林业局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六)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旅游局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工商局梅江分局职责: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前依法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查处;
(三)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职责:
(一)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解决全区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全局性环保问题。联席会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下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环保部门,区级环保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对重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没有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印发2013年梅江区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3〕15号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梅江区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2013年梅江区清明节祭祀活动期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清明节是我国人民群众缅怀先人、悼念逝者的传统节日,也是群众开展祭祀活动的高峰期。节日期间群众出行祭祀将出现人流、车流的“双高峰”。为保证全区清明节群众祭祀活动安全、文明、有序、和谐,及时应对突发事件,有效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确保祭祀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围绕“幸福梅州、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主题,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的优质服务、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工作,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及时应对、措施果断、科学决策、协调合作。
二、群众祭祀接待重点地区和高峰期
重点地区:梅州市殡仪馆周边地区、梅江区仙鹤山庄公墓。
高 峰 期:清明节前一周的周六至清明节后一周的周日。高峰日为高峰期的周六、周日和清明节假日。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成立梅江区清明节群众祭祀接待工作临时指挥部,负责应急情况、指挥处置工作。
(一)现场总指挥及职责
总 指 挥:叶永辉(区政府副区长)
主要职责:负责对清明祭奠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二)副总指挥及职责
副总指挥:廖传宝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军明 区民政局局长
黄志元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何庆昌 区卫生局局长
余忠祥 市工商局梅江分局局长
陈伟涛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副局长
郭敏谋 三角镇镇长
主要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成 员:李尚凌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黎文星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钟战平 区卫生局副局长
何松林 区林业局副局长
余可文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邹桂萌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何 标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黄文辉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沈艺群 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健康 区民政局副局长
古继旋 三角镇党委副书记
黄国健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三角镇派出所所长
周海山 市工商局梅江分局三沙工商所所长
主要职责: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充分准备。具体指导、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福利事务股。由区民政局副局长李健康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福利事务股股长张忠权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民政、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参与管理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内部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承接和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收集、编辑、分析、通报相关信息;对外宣传报道等项工作。搜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监督法规的贯彻落实。
(五)指挥部职能部门及职责
1.消防组。组长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沈艺群兼任。负责防火安全监督和火灾的扑救工作。
2.交通组。请市清明节群众祭祀接待工作临时指挥部交通组派员支持。负责正常秩序下的交通疏导。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疏散祭祀车辆,疏通安全通道,防止交通阻塞。
3.治安组。组长由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副局长陈伟涛兼任。负责防范和制止治安案件发生,防范敌对分子和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发生治安案件后,要及时联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保证祭祀活动顺利进行。突发事件发生,灾害威胁到人身安全时,负责组织祭奠家属和工作人员迅速疏散,撤离危险区域。
4.殡葬执法组。组长由市工商局梅江分局局长余忠祥兼任,成员包括梅江区殡葬管理监察队员。负责合理设置销售丧葬物品摊位,严格控制摊商数量;加强对摊商管理,销售摊位不得经营封建迷信用品以及违禁用品,不得强买强卖,不影响市容,不影响周边车辆、人员通行。
5.安监组。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黎文星兼任,成员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综合管理祭奠地点市殡仪馆、区仙鹤山庄公墓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事故隐患及整改等工作。
6.医疗保障组。组长由区卫生局副局长钟战平兼任。负责在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及时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人员。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警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实施各项应急工作,做到迅速出击,密切配合,果断处置。具体应急处理预警措施如下:
(一)祭祀现场出现人员车辆严重拥挤、堵塞现象时
1.现场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2.交管人员及时指挥疏导车辆和人流;
3.迅速向指挥部报告;
4.殡仪服务单位负责对人员进行疏散,在墓区、骨灰楼(堂)采取单向进出、控制进入人员总量等措施,保持现场秩序;
5.通过广播宣传疏导群众。
(二)车辆停放困难,交通严重拥堵时
1.交通组采取临时管制措施;
2.临时征用停车场地;
3.临时占用道路停车。
(三)发现火灾险情或突发火情时
1.现场工作人员就近利用灭火器进行扑救;
2.消防人员迅速进入现场扑火;
3.向指挥部报告;
4.紧急疏散祭祀群众,将人员转移至空旷地带,远离危险源,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撤离危险场所、区域时要保持冷静,不拥挤,按照指示标牌选择最近、最畅通的出口撤离;
5.尽量减轻骨灰等贵重物品受损程度。
(四)出现突发事故,祭祀群众有挤伤情况时
1.医疗保障组迅速联系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2.迅速向指挥部报告;
3.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引导、疏散群众;
4.交通组及时疏导各种车辆,保证救援通道畅通;
5.配合做好善后事宜。
(五)发现不明爆炸物或发生爆炸事件时
1.发现可疑不明物品时,迅速报告指挥部,由公安部门专业人员迅速进行处置;
2.发生爆炸事件时,治安组迅速联系公安部门到场处置;
3.医疗保障组联系救护人员抢救伤员;
4.向指挥部报告;
5.消防车辆到场扑救明火;
6.现场工作人员疏散群众到达安全地点。
(六)出现个别人借机制造事端时
处置原则:迅速报告、迅速控制、迅速解决。
1.对个别人员制造事端的,接待工作人员迅速报告指挥部,联系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2.个别人员传销骨灰格位的,由治安组联系工商、殡葬执法人员进行处置。
(七)突然发生矛盾纠纷时
处置原则:及时化解、协调处理,避免不良影响。
发生与家属纠纷和矛盾时,接待人员要态度平和,保持冷静,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冲突;必要时,治安组要联系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八)在祭祀重点地区聚集上访人员时
1.治安组及时联系公安部门组织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2.尽快将上访人员带出祭祀现场;
3.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五、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对认真执行上报制度,工作负责、重大事件处理得当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对因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工作不力、信息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清明祭奠高峰日,指挥部领导、成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成员必须快速赶到事发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工作。现场工作人员要沉着应战,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
(二)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物资储备调集制度;人员调配和支援等项制度。要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要保证监控系统启动;应急器材、经费落实到位;各种勤务车辆(消防、救护)、仪器设备全部到位并保持良好状态。
(四)加强对指挥部职能部门各工作组成员的培训,教育职工充分认清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思想,做好安全防范。要定期检查重点部位的灭火设备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检查易燃物品存放安全,排查消除隐患。
(五)要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确保领导及时掌握动态。清明节期间,区民政局必须每天向指挥部报告当日工作情况。遇有突发事件,由指挥部统一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各应急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杜绝违规行为。
(七)加强值班。向社会公布重点部门的值班电话。
区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2196938。
区清明节群众祭祀接待工作临时指挥部办公室电话:2196753,2196863。
梅州市殡仪馆:2202595。
区仙鹤山庄公墓:13500120417。
(八)清明节祭奠活动是广泛的群众性活动,对于清明节期间分散在各镇、街道的群众祭奠活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管理。各镇、街道要成立专门机构,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做好预案,精心组织安排,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同时,市殡仪馆、区仙鹤山庄公墓要结合实际拟定本单位的清明节祭奠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12年度纳税大户的决定
(2013年4月10日)
梅区办〔2013〕19号
2012年,全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力加快绿色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决策部署,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在大力发展城市经济,加快建设宜居城乡进程中涌现出一批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纳税大户,为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区委、区政府决定,授予梅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1户企业“2012年度纳税大户”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力争取得更大的成绩。全区各工商企业要以受表彰的纳税大户为榜样,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提高品质和效益,不断增强依法纳税、文明经营理念,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为全力打造富有客都魅力的商旅中心、宜居家园、文化名城、和谐之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度纳税大户表彰名单
(此件发至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附:
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度纳税大户表彰名单
名次 |
企业名称 |
1 |
梅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 |
梅州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 |
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4 |
梅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 |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7 |
梅县线艺通信元件有限公司 |
8 |
梅州市多精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9 |
梅州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广东嘉和微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1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城区支行 |
12 |
梅州五株电路板有限公司 |
13 |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水电站 |
14 |
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5 |
梅州珠江啤酒有限公司 |
16 |
梅州市通路投递服务有限公司 |
17 |
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18 |
梅州深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9 |
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 |
20 |
梅州市忠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
21 |
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
22 |
梅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
23 |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梅州分公司 |
24 |
广东海航乐万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
25 |
梅州五洲电路板有限公司 |
26 |
梅州市梅江长寿水泥有限公司 |
27 |
梅州市梅江区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8 |
梅州科捷电路有限公司 |
29 |
广东佳家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0 |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1 |
梅州市俊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32 |
梅州市越发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
33 |
梅州市顺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
34 |
梅州金雁富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
35 |
梅州市华美达酒店有限公司 |
36 |
广东诚实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37 |
梅州市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8 |
梅州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9 |
梅州市建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梅州金叶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41 |
梅州市春天日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42 |
广东恒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沙湾国际大酒店 |
43 |
梅州市梅江泓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 |
梅州市越洋实业有限公司 |
45 |
梅州恒发物流有限公司 |
46 |
广东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47 |
广东康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8 |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
49 |
梅州市梅江区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梅州科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
51 |
广东省梅县医药有限公司 |
52 |
广东自家人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53 |
梅州市喜多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
54 |
梅州市嘉骏贸易有限公司 |
55 |
梅州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
56 |
梅州线艺科技有限公司 |
57 |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江南专卖店 |
58 |
梅州市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9 |
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 |
60 |
梅州市梅江区民兴建材有限公司 |
61 |
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印发《梅江区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
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区办〔2013〕24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
《梅江区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
梅江区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十年规划》(梅市府〔2010〕46号)和《梅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实施意见》(梅市办〔2012〕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加快我区足球运动发展,形成以足球运动为特色的体育发展新格局,推动体育发展理念向以人为本、体育惠民、服务民生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及市委、市政府提出“打好健康牌,力争通过十年三个阶段的努力,达到重振足球之乡的目标”为指引,以《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十年规划》和《梅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实施意见》为抓手,建设场地,锻造队伍,打造特色,挖掘足球文化,培育足球产业,振兴足球之乡,为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十年规划》和加快发展足球运动的相关文件,使振兴足球工作有目标、有步骤、有重点、有举措地强力推进,实施足球进机关、进校园、进镇村、进社区等振兴“足球之乡”活动,建立足球组织领导机构、经费、场地、赛事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把足球运动打造成为我区体育工作亮点。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机构,明确分工
完善区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振兴“足球之乡”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必须成立由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振兴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振兴足球的领导。与此同时,各镇、街道均要成立足球协会,利用足球协会平台,推动足球运动开展。按照职责分工,区振兴足球之乡领导小组与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开展足球“四进”活动
1.足球进机关
①足球领导机构。完善全区九大系统党委均成立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系统足球进机关日常工作,达到有人员、有经费、有活动。
②足球队伍组建。全区九大系统分别组建一支(12—22人)足球队伍。
③足球赛事的组织。每年由区振兴足球之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足球比赛计划,并负责协调场地、裁判、组织比赛等;通过赛事,提高足球竞技水平,打造有影响力的足球品牌赛事。
2.足球进校园
①足球领导机构。教育部门要专门成立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分管体育的副局长专抓,负责全区中小学校足球运动组织领导,达到有人员、有经费、有活动。
②足球队伍组建。全区各中小学分别组建学生和教工足球队伍,组织训练,定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中小学均要在各班级、年级组建足球队,形成有校队、级队、班队的阶梯足球队伍组建局面。中小学校均要组建一支教工足球队,有条件的学校还可分别组建男、女教工足球队伍。
③足球赛事的组织。每年体育教育部门要制订足球比赛计划,开展全区学校、班际足球比赛,完善赛制,以足球运动培养学生体质、精神、意志全方位发展,打造我区体育“体教结合”特色,并建立3所以上校园足球示范学校。中小学校均要开设足球体育课,配备足球指导员,将足球运动作为特色课程。体育教育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男女教职工足球比赛和中小学生男女足球比赛。要求各中小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比赛,继承和弘扬足球精神。
3.足球进镇村
①足球领导机构。各镇要成立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并由分管体育的副镇长(委员)专抓,确保领导组织到位。各镇要指导辖区60%行政村成立振兴“足球之乡”领导小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专人负责足球队筹建管理。
②足球队伍组建。各镇均要组建镇级足球代表队,原则上要求各镇60%以上的行政村要组建足球队,开展训练,定期组织比赛。有条件的村可分别组建男女足球队伍。
③足球赛事的组织。各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由镇足协或体育工作指导站牵头,制订足球比赛计划,组织比赛,特别是在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策划组织足球比赛,营造浓厚足球运动氛围,调动群众参与足球运动的积极性,提高足球运动的影响力。
4.足球进社区
①足球领导机构。各街道要成立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任组长,并由分管体育的副主任(委员)专抓,确保领导组织到位。各街道应指导辖区60%社区成立振兴“足球之乡”领导小组,社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专人负责足球队筹建管理。
②足球队伍组建。各街道均要组建街道足球代表队,原则上要求各街道60%以上的社区要组建足球队,开展训练,定期组织比赛。有条件的社区可分别组建男女足球队伍。
③足球赛事的组织。各街道以社区为单位,由街道足协或体育工作指导站牵头,系统制订足球比赛计划,组织比赛,特别是在春节、元宵、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策划组织足球比赛,营造浓厚足球运动氛围,调动群众参与足球运动的积极性,提高足球运动的影响力。
四、具体任务
1.完善足球赛制。健全5人、7人和11人制的足球赛制,普及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口,足球运动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大。
2.大力开展青少年足球运动,形成小学、初中、高中三级足球联赛体系,全区中小学校常年开展足球训练活动和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建成3所以上校园足球示范学校。
3.加快足球场地建设。到2015年新建或改建2块11人足球场;到2019年各镇建成1块11人制标准足球场。每所中学(含中职类学校)、中心小学建成1块足球场,小学必须有足球运动场地,有条件的学校建成1块以上5—7人制标准足球场,支持鼓励兴建村、社区足球场。全区中小学足球场在节假日要免费向公众开放。
4.营造足球文化氛围。加强对足球史料的整理、收集、研究,传播足球文化。举办足球讲座、足球健身日、足球夏令营等活动,把足球竞赛与文化旅游、节庆相结合,培育足球旅游产品线路,形成良好足球之乡文化和特色体育文化氛围。成立球迷协会,扩大球迷群众基础,营造球乡人民健康向上、文明观赛、热爱球乡以及促进球迷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氛围。
5.实施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工程。每年定期举办1—2次培训班,创造条件选拔足球教练员、裁判员参加国家、省、市培训,全面提高我区足球教练员、裁判员业务水平。加大对全区中小学校体育老师足球专业培训力度,每年选拔60名中小学体育老师进行足球教学培训。
6.吸引社会投资,发展足球事业。通过多渠道筹集发展足球运动资金,吸引乡贤、社会以热心人士对我区足球事业的投入,加强足球基础设施建设,培养足球人才队伍,营造振兴足球的浓厚氛围。
五、保障措施
1.经费。区财政每年将下拨部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足球运动的发展和足球赛事的组织奖励。教育部门应加大体育项目的投入,基本保证开展足球运动的场地和器材。
2.考核。区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考核制度,并组织量化考核。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通报。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江区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3〕27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江区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梅江区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切实抓好农村清洁工程,实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一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的总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保洁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净化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45号)精神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的通知》及市委关于“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程”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为主体、社会参与”的要求,积极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净化美化家园,建设美丽乡村。
二、总体要求
(一)活动主题:美丽乡村,环卫先行。
(二)活动时间:2013年5—11月。
(三)活动主要内容:
1.加快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转运站、收集点的设施建设。
2.打造一批环卫保洁示范带和示范片。
3.聘用固定的保洁人员,完善保洁清扫制度。
三、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我区“美丽乡村,环卫先行”专项活动工作,成立梅江区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罗红葆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李信贤同志,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海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环卫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境保护局、区爱卫办、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办公室等单位组成。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组织发动(5月20日—31日)
各镇(街道)、各村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组织好管辖范围内的专项活动开展,务求实效,做到:
1.制定总体工作方案,要结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有明确部门分工,多方联动。
2.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的管理体制。
3.按照活动内容,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
4.加大投入。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6月1日—10月31日)
1.加快设施建设。各镇(街道)、各村要加快完善镇转运站、村收集点的设施建设,提高自然村收集点建设水平,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升级改造,不使用露天垃圾池,做到无暴露垃圾。
2.打造示范片区。选择以绿道、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名镇名村等为基点,连同周边村庄及沿途停靠点,重点实施环卫整治,形成“一区一条示范带”;选择城北镇扎上村兰花基地→黄沙坑水库→樱花基地→玉水村古村落→干才水库→干才村→干光村(含绿道、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共6个)为区环卫保洁示范带;各镇各自选择以卫生保洁示范村为基点,连同相邻3—5条行政村确定一个环卫保洁示范片,形成“一镇一个示范片”。通过实施连片整治,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全面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结合乡村自然风光、历史人文等风景化元素,相互促进,实现乡村净化、美化、风景化。
3.健全保洁机制。各村要巩固保洁清扫人员,定点定时上门收集垃圾,定时清运,保持环境整洁。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自觉将垃圾投放在指定收集点,维护收集点周边环境卫生,杜绝就地焚烧垃圾现象,垃圾转运要做到密闭式。由市环卫局负责镇(街)垃圾运输工作,将垃圾运至奇龙坑垃圾处理场处理。
(三)第三阶段:总结评价(11月1日—30日)
1.各镇(街道)、各村对辖区内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区有关部门及时召开总结会议,总结经验,通报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落实整改。
2.巩固保洁机制。各村要落实专管人员,配备专门保洁人员,自觉执行《村民卫生保洁公约》,卫生保洁实行“门前包卫生”责任制,保证农村垃圾管理和收运常态化。
3.开展综合整治。各城乡环境卫生包干单位要切实落实包干责任制,各部门要结合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和宜居城乡、名镇名村、卫生村创建等活动,做好村庄规划,推进农村饮水、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道路硬化、亮化和村庄绿化、美化等综合整治工作,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
五、工作措施
(一)巩固村卫生保洁员队伍。要求每个村聘请3—5名的保洁员,要基本固定,村保洁员负责按时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并负责主要村道、主要河段和重点场合等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
(二)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镇(街道)、各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和完善建设封闭式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并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等运输车辆和清扫运送工具。
(三)保障日常运作经费。采取政府出一点,农户收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形式,多方筹集经费,确保日常运作经费的落实。
(四)大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各村要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开展美丽乡村,环卫先行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卫生整洁行动。要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让“洁净家园,从我做起”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道要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及时报送工作进度、亮点和效果,要在每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区爱卫办,由区爱卫办负责收集信息上报工作。电话:2267532,电子邮箱:mjqcwb@163.com。
(六)落实责任。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各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为辖区范围的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各村直接责任人。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督查组负责对“美丽乡村,环卫先行”专题活动工作进行督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主管主办: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编辑出版: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编 辑:钟文思 温振超 准印证号:〔2013〕梅江区印准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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