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
(总第7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刊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5年2月10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江区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梅区府〔2014〕4号)……………………………………………………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部分传统项目列入梅江区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4〕6号) …………………………………………………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4〕8号)……………………………………………………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4〕9号)……………………………………………………1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扶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4〕10号)…………………………………………………1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拆除梅江区城区楼顶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梅区府〔2014〕11号)…………………………………………………2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梅江区各镇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4〕12号)…………………………………………………2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人民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4〕13号)…………………………………………………2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区府〔2014〕14号)…………………………………………………3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的通告
(梅区府〔2014〕15号)…………………………………………………3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江区扩大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实施方案
(梅区府〔2014〕16号)…………………………………………………4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江区
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
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梅区府〔201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已经3月11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梅江区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
一、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13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1 |
设立博物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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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的审批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
| |
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 |
4 |
设立复印、打字经营单位审批 |
| |
区林业局 |
5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证》核发 |
|
6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 |
7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准许证》审核 |
| |
8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 |
9 |
森林防火期生产用火许可证 |
| |
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10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审批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12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 |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3 |
商品房预售监管核发预售许可证(初审) |
|
二、区政府承接省、市政府下放的事项(21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
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带储存设施除外,并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其他事项规定执行。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1项 |
区经济和 信息化局 |
2 |
酒类批发许可证 核发 |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该事项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4项 |
区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3 |
餐饮服务许可核发 (含变更、延续、补发) |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5项 |
4 |
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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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6项 | |
区体育局 |
5 |
经营高危性体育 项目许可 |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7项 |
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 |
6 |
县、镇级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8项 |
7 |
县、镇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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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9项 | |
8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梅州市辖区内申请(人民政府设置的除外)设置的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以及梅州市城区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批。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10项 | |
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 |
9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置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梅州市辖区内申请(人民政府设置的除外)设置的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以及梅州市城区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批。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11项 |
区水务局 |
10 |
水工程建设规划 同意书审查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仍由市水务局负责的有: 1﹒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查; 2﹒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审批; 3﹒小水电初步设计新建装机1000~2000km(不含上限),技改装机1000~5000km(不含上限); 4﹒机电排灌初步设计装机100~10000km(不含上限)或流浪2~50m³/s(不含上限); 5﹒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6﹒灌溉面积5000—10000亩的灌区工程; 7﹒设计日供水量2~5万立方米的农村饮水工程; 8﹒重点小农水工程,重点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9﹒省委托其他审批事项。 |
梅市府办〔2013〕67号下放第13项 |
区财政局 |
11 |
亏损补贴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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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11项 |
区环境保护局 |
12 |
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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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33项 |
区交通运输局 |
13 |
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国、省道) |
跨梅州市两个县以上行政区的,由市公路局负责。 |
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56项 |
14 |
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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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57项 | |
区物价局 |
15 |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和定价部分) |
|
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61项 |
区林业局 |
16 |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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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72项 |
17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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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73项 | |
18 |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
|
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74项 | |
区对外经济 贸易合作局 |
19 |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 |
|
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93项 |
区旅游局 |
20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
|
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102项 |
21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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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2013〕67号委托第103项 |
三、区政府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目录(5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区水务局 |
1 |
泛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
区农业局 |
2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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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局 |
3 |
机动车环保标准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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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4 |
公房租赁、维修 |
|
5 |
危房鉴定 |
|
四、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部分传统项目列入梅江区第三批县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规定,各镇、街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申报了一批县级非保名录项目,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清凉山绿茶制作技艺”等19项项目列入梅江区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现予公布(附19项非遗项目名单)。
各单位务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客家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附:梅江区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附:
梅江区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1 |
传统技艺 |
清凉山绿茶制作技艺 |
西阳镇项目 |
2 |
传统技艺 |
西阳木雕手工技艺 |
西阳镇项目 |
3 |
传统技艺 |
仙人粄 |
西阳镇项目 |
4 |
传统技艺 |
客家煎炸小食 |
含(煎圆、芋圆、艾圆、南瓜圆、散子、油角等) |
5 |
传统技艺 |
客家土法榨油 |
|
6 |
传统技艺 |
客家水稻传统种植技艺 |
含(播种、催芽、犁、耙、辘轴、插秧、施肥、割禾、打禾等) |
7 |
传统技艺 |
钉屐工艺 |
|
8 |
传统技艺 |
做木匠手艺 |
|
9 |
传统技艺 |
弹棉被技艺 |
|
10 |
传统技艺 |
木炭烧制技艺 |
|
11 |
传统技艺 |
纸扎丧葬制作技艺 |
|
12 |
传统技艺 |
草席编织工艺 |
|
13 |
传统技艺 |
打洋锡 |
|
14 |
民 俗 |
客家传统婚嫁习俗 |
包括大行大嫁中的(相亲、纳彩、择吉、轿下酒、迎亲、拜堂、摆喜酒、搞新娘、三朝转妹家等),另附录解析童养媳、二婚妻、二婚郎、隔山娶妻、等郎妹等。 |
15 |
民 俗 |
客家传统生育习俗 |
含(坐月、满月、百日、周岁等) |
16 |
民 俗 |
客家过继习俗 |
含(安乖、入赘、自卖身、买半身、过房、全卖等) |
17 |
民 俗 |
客家传统春节习俗 |
从年二十三到年宵的风俗习惯和禁忌。 |
18 |
民 俗 |
新屋进火习俗 |
|
19 |
民 俗 |
赴墟日 |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4〕8号
城北镇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梅州市市政道路规划,在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月梅村、城北镇古洲村实施征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月梅村、城北镇古洲村(详见梅江碧桂园侧市政道路工程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州市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此前发布的政府公告、通知,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4〕9号
城北镇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政道路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加快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碧桂园侧50米市政道路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月梅村、城北镇古洲村(详见梅江碧桂园侧市政道路工程用地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4年5月13日至7月31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依法律法规和此前政府已发布的有关公告,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扶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扶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0日
梅江区扶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奖励办法
加快精致高效农业发展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生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园两特带动一精”发展战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开创城郊特色农业发展新局面,我区决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支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市委、市政府“一园两特带动一精”发展战略,坚持生态先发理念,优化整合区域资源,以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精致化理念谋划,以提升精致农业效益,带动农民耕山致富为重点,大力实施“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战略,重点抓好优质农产品基地(花卉、水果、茶叶)、畜牧、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发展;推进城北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区、西阳台湾农民创业园等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壮大精致高效农业。
二、规划布局
充分依托地处城市中心具有的经济、科技、信息、人才等优势,优化、整合农业区域资源,把我区发展为精致高效农业区。区域布局为:近郊区发展为优质高效农产品精致加工、优质蔬菜和水产健康养殖区;中郊区发展为精致花卉苗木(兰花、铁皮石斛)生产区;远郊区发展为优质特色水果(金柚、枇杷)、特色高值花卉(金线莲、金花茶)、优质茶叶种植区、生态健康养殖区和草食型动物养殖区。形成精致高效农产品产业突出,区域发展布局明显的城郊型特色农业。
三、实施时间
本决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工作措施
立足优化发展区的功能定位,依托城市、服务城市,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品牌农业、休闲农业,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特色资源的集约利用和高效增值,实现生态与富民的有机结合。
(一)整合资源,规模发展城郊特色农业。一是打造“梅州三宝”(茶叶、金柚和慈橙)耕山致富示范基地。二是发展精品花卉产业。整合花卉资源,依托龙头带动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大力发展花卉产业。三是发展特色水果产业。依托“梅州三宝”区域品牌等平台,抓好优质金柚、枇杷等特色水果示范基地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区水果优质发展。四是发展优质茶叶产业。加强西阳镇清凉山茶叶种植基地、长沙镇茶叶种植基地建设,发挥台湾农民创业园带动效应,加强与台湾精致高效农业产业对接,扩大规模、提升效益。五是发展无公害蔬菜产业。加强与省农业科学院蔬菜研究所的沟通与合作,重点抓好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广标准化生产和“农超对接”工作,创建一批高标准的精致高效农业示范点。六是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高质、安全、生态、高效畜牧示范基地。七是发展精致高效渔业。加强水产健康养殖基地和特色养殖基地建设,拓展“休闲渔业”旅游项目。重点建设以长沙镇、金山街道为主的观赏鱼产业带和“渔家乐”产业带,拉长产业链,扩张渔业内涵。
(二)夯实基础,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采取引导、扶持、扩大、提升等培育措施,引导农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资源重组、资本聚集、品牌整合等途径做强做大,走农、工、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公司+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路子,引导农民科学耕山致富。重点培育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产值超亿元的大型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品牌发展之路,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打响品牌,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以打造名优农产品为抓手,借助华南农业大学在我市设立科研教学站、省农科院水果研究所在我区建立水果新品种科研基地、省农科院花卉研究所在我区建立“产、学、研”基地的良好机遇,加强与大、中专院校、农业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素质。致力抓好种、养、加优质农产品“三品”认证打造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进行产品商标注册,走品牌发展之路。
(四)抢抓机遇,规划建设休闲观光农业。大力推进总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的城北现代农业休闲观光基地建设,打造市民休闲观光、农民增收致富的花果画廊、客家桃源。整合利用金山街道黄坑农业开发点、台湾农民创业园区、西阳镇清凉山茶叶种植基地、万山客家文化旅游区等特色资源,加强产业对接,培育发展特色观赏、娱乐、饮食等休闲观光产业。
五、奖励办法
梅江区财政奖励资金总额为200万元/年。本奖励资金全部纳入每年的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加大对精致高效农业发展的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一)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对国家、省级台湾农民创业园,新入园企业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享受上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入园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达到上述条件者可享受奖励,入园企业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入园投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件,经区农业主管部门、梅江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评,经考评达标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二)扶持兰花、铁皮石斛、金线莲、金花茶规模种植。对新开发种植1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3000元一次性补助。
评选条件:种植户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种植面积等有效证明材料,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后,由区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地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三)扶持茶叶规模种植。对新开发连片种植茶叶10亩以上的种植户,给予每亩1000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费补助。
评选条件:为进一步推动茶叶产业化发展,打造茗茶品牌,原则上优先奖励西阳镇清凉山、长沙镇小密大坑片海拔600米以上山地开发规模种植户(影响清凉山水库水源的不予奖励和扶持)。茶叶种植户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种植面积等有效证明材料,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后,由区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成审核组到现场实地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四)扶持农业科技发展。新获省、市级农业类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评选条件:由获奖单位(个人)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单位证明、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件,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五)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1﹒新获省级“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录打印件及“广东省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牌匾等有效证明,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2﹒新获国家级、省级重点农业类龙头企业授牌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由农业类龙头企业向区农业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国家农业部《关于公布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或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及“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等有效证明,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六)扶持农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农业类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利、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农业类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由农业类企业向区农业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品”认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国家专利、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有效证明,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七)扶持蔬菜基地建设。
1﹒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生产的蔬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经考评合格的,每年每亩给予100元的地租、自然风险、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补助,每年给予3万元的基础设施维护费补助。对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的蔬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健全档案管理,聘请了蔬菜协管员的百亩以上连片蔬菜基地,经考评合格的,每年给予0.6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百亩以上连片蔬菜基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给予每亩1000元的一次性基础设施费补助。
评选条件:制订《梅州市梅江区蔬菜基地管理量化考评办法》,由区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成考评组对符合条件的蔬菜基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量化考评,将考评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2﹒新建连片10亩以上设施蔬菜大棚的种植户,给予种植户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评选条件:种植户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后,由区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地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八)扶持特色养殖业发展。①扶持发展特色畜禽品种引进示范推广。优质黑羽乌鸡、绿壳蛋乌鸡等新品种,存栏2000—9999羽以上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存栏10000羽以上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②扶持发展特色草食性动物饲养。养兔存栏500只以上、养羊100头以上、养牛20头以上的养殖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③鼓励扶持无污染养蜂业发展。规模养蜂100箱以上,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①在非禁养区范围养殖。②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养蜂证等。③养殖档案完善健全。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提出申请,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上报区畜牧局后,由区畜牧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地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九)建设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每年评选2个,每个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①在非禁养区范围养殖畜禽达到规模以上养殖标准。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③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④基础设施完善,无外排污染物,畜禽粪便全部利用,并达到环保要求。⑤有完善的养殖档案,全年无疫情,无投诉。⑥取得国家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优先。申报程序:由养殖场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提出申请,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上报区畜牧局后,由区畜牧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地考评,将考评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十)做强做大特色高效渔业。新开发特种水产养殖(养殖国家二级或三级水生保护动物、蛙类、龟鳖类等)面积1亩以上,达到规模养殖标准的,给予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片养殖20亩以上的精致高效水产养殖基地给予每亩20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财政补助;对新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基地,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评选条件:由水产养殖户向所在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街)农业服务中心上报区水产局后,由区水产局、监察局、财政局、所在镇(街)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地审核,将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下拨奖励资金。
本奖励办法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与本奖励办法不一致的,按原奖励办法执行,具体由区农口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考核数据年终由各部门归口统计,并报区政府审核。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拆除梅江区城区楼顶违法违章建筑的通告
梅区府〔2014〕11号
各镇、街道,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拆除城区楼顶违法违章建筑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楼顶违法违章建筑,是指梅江区城区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的楼顶建(构)筑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楼顶临时建(构)筑物。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擅自修建楼顶违法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自行拆除各自修建的违法违章建筑。
三、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梅江区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的当事人承担。
四、拒绝、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在整治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政府对楼顶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并欢迎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举报楼顶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举报电话:219698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26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梅江区各镇
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古孟青同志为长沙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黄凤明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郭敏谋同志为三角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邓广军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钟信文同志为城北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李国怀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廖乾金同志为西阳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刘清耀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叶国铭同志为金山街道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林科同志为第二责任人;
森林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二、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及时补充完善防火、扑火物资,督促检查村干部、护林员到岗到位,排查山火隐患。
四、制订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山火,及时、严密组织指挥扑救,领导靠前指挥,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把山火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到位。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
人民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4〕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人民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梅江区人民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
为做好区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经集体讨论审议,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题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围绕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推动为民发展、激发改革活力、打造廉洁政府等5个方面,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建设为民、务实、高效、廉洁政府,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振兴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领导带头。区政府党组及成员在整改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以上率下,立行立改,善做善成。党组书记对班子整改任务负总责,党组成员形成整改合力,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改,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2﹒坚持问题导向。始终抓住整治“四风”问题这个重点,把整改的重点落实到区政府领导班子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上,集中力量、持之以恒加以解决。既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加快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
3﹒坚持务求实效。紧紧围绕“解决问题”这一核心,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对能马上解决的问题做到立说、立行、立改,对一些顽疾固疾,敢于动真碰硬、集中攻坚,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不达目的不收兵、群众不满意不销号,让群众看见变化、得到实惠。
4﹒坚持统筹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从群众最反感、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联系服务群众的薄弱环节抓起,从群众最迫切希望的事入手,科学制定整改措施,注重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分类解决,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两个积极性,将整改落实和推动区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二、整改措施、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1﹒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并完善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提升党性修养,打牢思想根基,武装谋划发展的头脑,提高推动发展的能力。强化理论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增强推动全局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和创造性。(由肖卫华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
2﹒坚决遵守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把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党纪国法的高压线高悬于头,树立坚定不移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自觉性,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由党组各成员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贯彻区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凡是事关全区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坚持向人大述职制度和政协通报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由肖卫华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
(二)全力加快推动梅江振兴发展
1﹒加快推进城区扩容提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盘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拉开城市架构。全方位对接上级扶持政策,系统谋划城乡立体交通网络。把水利建设与宜居城乡建设紧密结合,强化水利保障能力。(由肖卫华、罗海涛、杜延生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牵头办理)
2﹒加大力量推进招商引资。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是第一要务的理念,积极实施“乡贤回归投资兴业”工程,利用好省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的机遇,全方位加强与广州等发达地区的合作对接,建立联合招商机制和招商信息共享平台。(由罗海涛同志负责,区招商办牵头办理)
3﹒积极发展生态产业。把握产业发展规律,深入实施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制度。积极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加强文化旅游产业的整体营销策划,增强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快发展精致高效农业。深入开展“暖企行动”,帮助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由肖卫华、罗海涛、赖经烈、杜延生同志负责,区招商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区农业局牵头办理)
4﹒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筑宜居家园。深入推进新一轮“绿满梅州”大行动,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大力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探索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评管理。(由杜延生、罗涤权同志负责,市环卫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牵头办理)
5﹒主动对接帮扶单位。充分利用好省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的机遇,学习借鉴珠三角等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全方位加强与增城市对接,助推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由陈真权、杜延生同志负责,增城市梅江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办理)
6﹒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保护各种所有制产权的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新力量,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依法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化农村综合体制改革。(由肖卫华、罗海涛、杜延生、罗涤权同志负责,区发改和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民政局牵头办理)
(三)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
1﹒落实年度民生实事。全面落实上级和本区年度民生实事,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解决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住房等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更多地关注弱势群体。坚持纠正征地拆迁、涉农、涉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全面推进我区民生事业上新台阶。(由肖卫华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牵头办理)
2﹒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落实“平价医院、平价诊室、平价药包”医疗服务项目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适应国家计生政策调整,统筹抓好人口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由赖伟强同志负责,区卫计局牵头办理)
3﹒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加大“五大险种”扩面征缴力度,稳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职工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和有效增长机制,完善城乡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提高低保、五保、残疾人、孤儿和养老的补助标准。大力推进居家养老中心建设,让老年人群体老有所乐、幸福晚年。(由罗海涛同志负责,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牵头办理)
4﹒提升平安建设水平。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入开展“平安梅江”创建活动,建立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清除和减少各类治安隐患。(由罗海涛、谢益民同志负责,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牵头办理)
(四)着力整改“四风”突出问题
1﹒改进文风会风。下决心纠正文风会风问题,严控会议数量和会议规模、严控会议时间、严控文件数量。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0个;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个;区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进行部署;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规范区政府办文程序,以区政府及办公室名义下发正式文件的数量每年不超过90个,提高出台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由王增文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
2﹒注重调研听取民声。每月不少于5次深入到问题较多、困难较多、经验较多的镇(街道)和部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和接待,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深化改革的制约瓶颈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调研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杜绝走马观花。(由党组各成员、副区长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
3﹒规范节庆活动。严格控制以财政出资的各类庆典活动,从严控制节庆、论坛、展会、纪念、研讨、博览、庆典、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合并的坚决合并,凡举办的一律坚持勤俭节约务实筹办。(由王增文同志负责,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牵头办理)
4﹒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工作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财。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结构合法、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由肖卫华同志负责,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局牵头办理)
5﹒严格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透明度;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三公”经费监管,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实施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由肖卫华、罗涤权同志负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和科技局牵头办理)
(五)集中抓好专项整治。按照《梅江区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突出重点,集中抓好规范楼堂馆所建设及办公用房,严格规范公车配备和管理,严格公务接待、出行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整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过多过滥,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整治违规设置“小金库”、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作风散”,整治党员干部参赌涉赌问题,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专项行动。
(六)强化建章立制。结合实际,对区政府制定下发的规范性、制度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反对“四风”问题的长效监督机制,完善直接联系群众和畅通民意诉求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人大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机关监督,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政府。进一步推进廉政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决整治党员干部“慵懒散奢”和其他“四风”问题,切实解决执法部门和窗口服务单位“中梗阻、蛮横硬”等服务问题,以优良的作风打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政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整改落实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党组各成员带头抓,在抓好个人整改的同时,加强对分管部门有关工作的整改落实。承担具体整改落实责任的区领导同志要认真指导、组织承办单位按照整改措施和要求逐一落实。各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坚决进行问责。
(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牵头单位要在负责的区领导同志的指导下,会同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具体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步骤方法,按照时间进度安排推进落实;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及时跟进办理进度,做好情况汇总,同时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参与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作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开门整改,接受监督。把群众路线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让群众参与、监督整改工作过程,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把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和进程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群众公开,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最高标准,言行一致、取信于民。
(四)加强督查,落到实处。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台账,对工作任务进行“挂号”,完成一件,“销号”一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信息收集、通报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整改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促进作风转变和全局工作的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
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区府〔201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梅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3日
梅州市梅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梅江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区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 区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区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区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区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区法院、区检察院;
(六)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区属事业单位;
(九)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十)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
区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区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 区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的知名人士和区委、区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区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 区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区档案馆负责接收。
凡反映区属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面貌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一律移交给区档案馆。
国家、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市驻区部门,省、市管理企业驻区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省、市驻区各部门,省、市管理各企业与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向区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的,由区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八条 区档案馆应将全区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 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区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区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区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区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区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区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区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
(三)国内外、区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区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我区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区历史,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移交区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五条 区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区直单位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档案,经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档案馆移交。
属于向区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区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区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梅江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梅区府〔1990〕47号)同时废止。
此件为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通行区域的通告
梅区府〔201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改善我区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24号)的基础上,扩大梅江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限制在扩大的限行区域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
二、扩大的限行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学子大道与S223线交汇口,经学子大道、东山大道、梅松路,北至月梅圆盘,经环市北路、环市西路,西至锭子桥所包围的江北区域(其中环市北路、环市西路允许通行,详见附图)。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由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本通告印发实施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为宣传劝导阶段,对违反规定的车辆驾驶人进行劝导、教育,暂不处罚。从2015年1月1日起,严格依法处罚。
四、本通告所指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五、本通告所称的机动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的界定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发动机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六、本通告限行的机动车含本市籍和外市籍汽车。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辆不受上述限制。
七、区政府将根据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特此通告。
附件:1﹒梅江区扩大的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区域示意图
2﹒梅市府〔2013〕24号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区域示意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1:
梅江区扩大的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区域示意图
(注:虚线路段允许通行)
附件2:
梅市府〔2013〕24号限制高排放车辆
通行区域示意图
此件为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江区扩大限制
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实施方案
梅区府〔201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区“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和《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环〔2012〕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梅市府〔2013〕24号)的基础上,扩大梅江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采取扩大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实现逐步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达到改善梅江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限行对象
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绿标车”,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简称为“黄标车”。“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的界定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发动机型号和使用时间等因素确定,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可登陆“机动车环保网”的“黄标车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本次限行对象是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抢险应急车辆。
三、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扩大的限行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起学子大道与S223线交汇口,经学子大道、东山大道、梅松路,北至月梅圆盘,经环市北路、环市西路,西至锭子桥所包围的江北区域(其中环市北路、环市西路允许通行)。
从2015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以及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行驶。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
四、实施步骤
限行措施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宣传劝导阶段。从通告印发实施开始到2014年12月31日,对进入限行区域的 “黄标车”和全区范围内道路行驶的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宣传、劝导为主,提醒驾驶员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相关规定行驶。
第二阶段为严格实施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对进入限行路段的“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从严查处,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进行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现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此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行动,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执法,严控冒黑烟车和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部门职责
(一)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负责加强宣传和指导服务,组织在环保局便民窗口、机动车检测点设立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车主申领环保标志。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黄标车”限行路段所有路口设置禁行标志,完善限行标志设施及监控设施建设,查处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黄标车”和没有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避免“黄标车”在限行区域行驶。
(四)财政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以及限行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
今后,区政府将根据本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梅江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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