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
第1期(总第9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一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7年 月 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梅区府〔2016〕1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西郊街道黄塘村)
(梅区府〔2016〕2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梅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梅区府〔2016〕3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金山街道周溪村)
(梅区府〔2016〕4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金山医疗)
(梅区府〔2016〕5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梅江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梅区府〔2016〕6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部分传统项目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6〕7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客都大桥)
(梅区府〔2016〕8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桥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9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的决定
(梅区府〔2016〕10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11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区府〔2016〕12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梅平高速)
(梅区府〔2016〕13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14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梅区府〔2016〕15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梅州市梅江区各镇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6〕16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足球文化公园)
(梅区府〔2016〕17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梅区府〔2016〕18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梅江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梅区府〔2016〕19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梅区府〔2016〕20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面粉厂)
(梅区府〔2016〕21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碧桂园侧50米市政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22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6〕23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梅区府〔2016〕24号)……………………………………………………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梅区办发〔201 〕 号)………………………………………………………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梅区办发〔201 〕 号)………………………………………………………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梅区办发〔201 〕 号)………………………………………………………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梅区办发〔201 〕 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梅区府〔20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8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4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审批,并明确政府内部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5项)
2﹒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47项)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2号
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黄塘医院围墙,南至黄塘医院停车场,西至民居,北至黄塘16村民小组村道(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5月22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梅江区西郊城镇建设用地(黄塘医院扩建)项目征收红线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2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州市梅江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梅区府〔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市民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梅州市梅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梅州城区:(一)东起饶公桥经周溪河→老铁路桥(周溪村入口)→周溪村道→富乐花园→新规划大道(入千佛塔老路口)→学子大道→S223线→芹洋半岛沿梅江河岸→广州大桥;(二)南起广州大桥→世界客都大道→客都大桥→沿梅江河岸至德隆桥对面河岸;(三)德隆桥沿程江河河岸→锭子桥→环市西路→环市北路;(四)北起环市北路→月梅205国道→嘉应学院北围墙→饶公桥。(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梅江和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
3﹒泮坑、人子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梅江区辖区内除禁养区外其他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属梅州城市建成区的禁止一切养殖活动,禁养区其他范围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限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逾期不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在限养区内,一律不予审批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本通告公布实施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划、用地、环保、防疫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对畜禽的界定;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包括畜禽养殖专业户。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4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金山街道周溪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周溪中圳道,南至下侯屋村道,西至学院路,北至刘杨村道(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建设项目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6月29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建设项目征收红线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5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金山街道福长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黄裕潜屋后,西至莲塘尾,南至S223线,北至长岗岌、上坑、墓雁岌、旱坑、杉子坑(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金山医疗用地项目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7月28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梅州市金山医疗建设用地项目征收红线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梅江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梅区府〔201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梅江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业经区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区各级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加快建设首善之区,率先实现振兴发展”总目标,扎实推进“三大抓手”,深化运用“两大政策”,全面对接“一区两带”规划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城市扩容提质,加快社会治理创新,加快增进民生福祉,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建设名副其实的“首善之区”。
2016年有关专项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另行下达。
附件:梅江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梅江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指标名称 | 计算 单位 | 2014年 实际 | 2015年 | 2016年 | 备注 | ||
实际 | 实际比上年增减% | 计划数 | 计划数比上年增减% | ||||
一、全区生产 总值 | 亿元 | 54.37 | 60.47 | 8 | 65.97 | +9.1 | 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下同 |
二、固定资产 投资 | 亿元 | 45.41 | 68.85 | 51.6 | 89.51 | +30 | |
三、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 | 亿元 | 79.98 | 92.88 | 12.8 | 104.02 | +12 | |
四、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 % | 102.4 | 101.6 | +1.6 | 103 | +3 | |
五、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 亿元 | 7.25 | 9 | 24.02 | 9.9 | +10 | 增长速度按新口径计算 |
六、单位GDP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365 | 0.546 | -4.5 | 完成市下达指标 | ||
七、城镇登记 失业率 | % | 2.42 | 2.42 | 持平 | 3以内 | ||
八、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 | ‰ | 3.54 | 3.72 | +0.16 | 6.3以内 | ||
九、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人 | 25641 | 28051.3 | 9.4 | 与经济增长同步 | 实际增长(2014年开始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十、农民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14555 | 15865.8 | 9 | 与经济增长同步 | 实际增长(2014年开始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部分传统
项目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四批县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规定,经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下市闹元宵”、“客家服饰”、“客家剪纸”、“客家布画”4项项目列入梅江区第四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现予以公布。
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管理工作,为弘扬客家文化,建设“首善之区”做出努力。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8号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湾下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湾下村(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规划红线征收示意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
客都大桥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9号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桥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梅州市梅江区客都大桥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客都大桥与客都大道连接线道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收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位于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湾下村,四至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置换:
(1)被征收房屋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核算。
(2)产权置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置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安置房单价按政府优惠价3030元/㎡计算,最终单价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实际楼层价格结算。
(3)产权置换后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4)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定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5)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状为经营性用房的,可进行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用于经营的面积在住宅房地合一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30%计算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6)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根据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安置房在江南新城上坪安置区划定栋数安置。
②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具体标准以规划设计为准。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平面设计及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为毛坯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7)住宅房屋临迁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其自行解决临迁过渡期内的住所问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置换面积(以实际扣减的安置房购置款对应的建筑面积为准)×每月8元/㎡的标准计算,自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发放直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于当月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8)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9)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三)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置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产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除外)、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祖屋祠堂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选择产权置换的,在江南新城祖屋安置区统一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房屋丈量、确权登记,并且在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配合丈(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上述两项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按时搬迁奖励。
(三)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依法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的决定
梅区府〔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关于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梅市机编办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区政府组织开展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工作。
目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18个单位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1566项,其中行政许可17项,行政处罚190项,行政强制57项,行政征收8项,行政给付33项,行政检查60项,行政确认77项,行政裁决12项,行政奖励20项,其他事项1063项,部门职权交叉分散事项29项。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主动认真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已编制权责清单的单位,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区政府其他部门的权责清单,区政府将陆续公布。各地、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区编办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梅江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区财政局)
为做好我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区大力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功能,全面、清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开展政府信用评级、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进政府绩效监督考核、防范财政风险等提供支持,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和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期目标:在财政部出台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前,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我区争取到2016年底,实现完成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在2016—2017年探索开展基于部门财务报告的政府和财务报告编制试点。
中长期目标:建立健全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程序,加强对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分析应用,建立规范化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到2020年底,全面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三、基本原则
1.积极参与、积累经验。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我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积极探索部门财务报告试编、全区合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改革,为全面实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积累经验。
2.科学规范,真实准确。深入研究基于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的新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完善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逐步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
3.公开透明,便于监督。规范政府财务报告公开内容和程序,逐步实现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满足有关方面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政府透明度。
四、改革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在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全面建立之前,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的部署积极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各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试编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试编工作所需的政府财务状况相关数据。对试编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深入研究,不断改进完善试编方法,逐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正式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夯实基础。
(二)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政府各部门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为基础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汇总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基础。各部门要按照区财政局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部门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应涵盖本部门所属单位。各部门应保证所编制的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按时报送区财政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加强财务状况分析,改进财务管理。
(三)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在区级政府部门全面开展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区财政局要清查核实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资产负债,合并本级各部门及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以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同时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真实、完整和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的分析应用工作。以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为基础,采用科学方法,系统分析本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成本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要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反映的信息,识别和管理财政风险,更好地加强政府预算、资产和绩效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分析政府财务状况、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编制本地区政府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五、实施步骤
(一)2016—2017年工作
1.全面推开我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同时,积极探索试编全区合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研究总结我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经验,针对试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措施。
3.按照省、市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部分条件成熟的预算单位积极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基于部门财务报告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编工作。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
(二)2018—2020年工作
1.在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的工作。
2.全面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3.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工作。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成本会计的相关研究。
5.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体系。
6.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公开工作等。
六、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政府会计改革的全面正式推行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更好地完善预算会计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区财政局要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做好试编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财务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统一部署开展部门资产负债清查核实,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部门财务报告编报、接受审计监督及公开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及时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及工作情况。审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监督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财务报告信息,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监督考核工作。
(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业务学习。建立同级部门之间和同一系统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同级其他部门的工作督促和指导,认真组织做好业务培训,提高试编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定期开展改革进展情况交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编工作质量。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区府〔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增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完善我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创业创新,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二、目标任务
至2018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扶持、项目引导、培训提升、服务保障、部门联动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扩大创业规模,提升创业质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培育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3个,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个。培育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个,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1个。力争培育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1个。培育科技孵化器1—2个。孵化初创企业300户以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000人。全区扶持自主创业1300人,带动就业6500人。
三、落实措施
(一)弘扬大众创业精神,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新时期政策宣传
加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学生创业”,“青年创业”,“乡贤回乡办实业”等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T型广告牌、LED显示屏、梅江宣传网站和杂志、“梅江直播”、梅州日报梅江专栏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政策以及全区创业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感人事迹,扩大社会知晓率。
2.加强交流平台宣传
组织举办创业交流会,使尊重创业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组建群众文艺宣传队伍,收集宣传梅江客商创业故事,深入了解村镇人民自主创业现状,制作演出创业就业节目,大力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致富光荣”理念,提升群众创业热情。
3.强化基层一线宣传
制作印发创业带动就业宣传小册子,组织镇、村(社区)劳保员进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发动镇、村(社区)利用宣传板、宣传栏、标语横幅、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
(二)放宽创业条件限制,鼓励大众创业
1.降低创业门槛
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2.放宽创业领域
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企业,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申请人只需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认可。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②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内容。③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放宽出资额限制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允许用实物、商标、专利、商号、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允许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
5.放宽企业冠名条件
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冠梅州市名称的条件。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行业和注册资金(本)多少,均可申请冠梅州市名称,允许多行业综合性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发”、“发展”、“实业”等字词。对主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6.降低创业成本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7.深入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全面实施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三证合一”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待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相关事项后,参照组织实施。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1.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支持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创业融资对接平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最大限度使用贷款额度。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为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农民创业融资渠道。
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担保。政府出资2000万元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优惠担保服务企业名录,实行低担保费、免保证金、利率优惠的政策,分别为省、市、区级示范性孵化基地项目最高提供500、300、200万元借款担保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各类创业项目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型、服务型创业项目。
2.加强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区、镇、村三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设施、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投入,将三级服务平台建设绩效考核列入各镇(街道)领导责任制考核范畴。依托区、镇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免费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一站式”服务大厅,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宣传、贯彻政策法规、项目申报、人才培训、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咨询等服务。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助推”功能,帮助和引导劳动者实现自主创业。打造梅江特色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加快梅江区中梅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创造条件申报省、市级孵化基地。加强基地孵化力度,打造梅江电子商务一条街。积极探索中梅电子商务(培训)+梅州义务小商品批发城(孵化)定向创业培训孵化模式。大力培育梅台文化创意园创业孵化基地和梅州“所.染大观园”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创建梅江文化创意特色创业品牌。积极策划梅台美食一条街和梅州全球海外客跨境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建设。
3.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创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乡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
开展创业大培训。依托中梅电子商务培训平台,整合梅州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梅台文化创意园、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和辖区内培训学校的创业就业培训资源,制订梅江区创业大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群体开展创业大培训,为各类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创业人才培训。实现创业培训、创业孵化与创业成功的有效对接。
积极推进创业教育。积极推进创业意识教育,在中小学开展中小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城西职校依托企业,合作举办“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培训”项目,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带动学生创业就业。
4.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筹备成立梅江区创业协会。组织创业者、创业创新企业、创业群团、高校、金融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成立梅江区创业协会。充分利用区创业协会引导创业人才、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为广大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作用。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
5.探索购买社会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创业服务内容和模式,在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项目就业资金绩效评估等方面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模式,通过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
(四)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工作落实
1.落实补贴政策
实施《梅江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创业就业补贴政策。
创业培训补贴。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纳入省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的(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本市劳动者在本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由本区财供人员担保,期限为两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孵化基地奖补。建立健全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区级示范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的,区财政按每个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优秀项目资助。围绕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以电子信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为主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带动发展,积极创建优秀创业项目。成立由区人社、招商、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梅江区优秀创业项目评定小组,每年评选出3—5个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扶持,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到市、到省参加省市级优秀项目评选,全力支持和协助优秀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并争取资金支持。对获评区级的优秀创业项目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资助(一类优秀创业项目10万元、二类优秀创业项目8万元、三类优秀创业项目5万元)。
平台建设优惠。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孵化园区,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利用国有资产闲置厂房和场地设立孵化基地的,可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一事一议”扶持。对有梅江区特色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可由区直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专项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3.放宽入户、就读等条件
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办理居住证(区外户籍人员)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区;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协调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担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严格督查。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创业促进就业具体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严格督查。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区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13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城北镇群益村、干才村等七个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梅江区城北镇群益村、干才村、干光村、扎上村、扎下村、上村村和中村村(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规划红线征收示意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附: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14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与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江区梅平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梅江区城北镇群益村、干才村、干光村、扎上村、扎下村、上村村和中村村(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4.证件齐全的房屋,每户给予1000元办证费用补偿。
(二)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三)征收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1.被征收人房屋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2.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五、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房屋货币补偿和择地重建的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确定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修按评估价值补偿,并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不得再自行选址择地重建。
(二)择地重建:
鉴于本项目为高速公路建设、线状工程的特殊性,为方便被征收群众的生产生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安置用地条件许可的,允许被征收人选择择地重建的补偿安置方式。
1.择地重建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择地重建的,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修按评估价值补偿,待自建房建成后按被征收人重建房屋首层建筑占地面积给予600元/㎡的补贴。
2.择地重建相关要求:
(1)择地重建的被征收人必须为本村户籍村民,择地重建选址原则上在本村行政区域。
(2)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规定,择地重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选址面积具体规定如下: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低于60㎡的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60㎡至120㎡的,择地重建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的,允许择地重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3)择地重建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址,所选址地块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4)新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含4层坡屋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含楼梯间)。
六、临迁过渡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选择择地重建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拆除房屋之日起,按月计补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择地重建需二次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七、奖励办法
(一)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房屋丈量、确权登记,并且在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配合丈(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上述两项奖励。
(二)在被征收人收到房屋补偿款后15天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被征收人收到房屋补偿款后15天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和装修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八、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视为报建手续齐全。证件齐全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择地重建安置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自行承担。
2.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至平远高速公路规划用地控制的通告》(梅市府〔2015〕9号)发布之日后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视作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九、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十、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
规划纲要的通知
梅区府〔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业经梅江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2日
梅州市梅江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是根据《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未来五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也是我区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关键时期。科学规划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我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取得重大进展,对于实现振兴发展目标,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意义重大。
一、关于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始终围绕全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紧扣振兴发展主线,落实粤东西北和原中央苏区“两大振兴政策”,扭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扩能增效、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三大抓手”,坚守生态保护和维护稳定“两条底线”,全区经济社会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总体来看,“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良好,预计规划纲要确定的大部分主要目标能够顺利完成,为“十三五”时期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
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稳步增加。2015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60.7亿元,五年年均增长10.7%,增长速度明显要快于预期;固定资产投资68.85亿元,五年年均增长47.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88亿元,五年年均增长14.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能力不断提升,2015年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亿元,比“十二五”规划7.5亿元目标超收1.5亿元。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产业结构不断优化。2015年,农业总产值15.57亿元,五年年均增长3.3%;工业总产值57.6亿元,五年年均增长14.5%。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2010年的18.1︰29.9︰52调整为2015年的15.3︰33.4︰51.3,距离“十二五”预期目标的产业结构15︰29︰56,还有一定距离,尤其是第三产业结构比重有较大提升空间。
招商引资工作有新进展。大力实施“乡贤回归投资兴业工程”,以项目建设促进产城联动,以大项目、重点项目带动产业升级和城市更新取得重大成效。2011年共引进项目230个,计划投资额超150亿元;2012年共引进项目319个,计划投资280亿元;2013年引进57个项目,招商项目计划投资205.6亿元;2014年共引进项目计划投资总额131.78亿元。四年间共引进项目投资达767.38亿元。
——城区扩容提质加速推进
城区扩容提质加速推进。江南新城建设的土地征收基本完成,安置区建设稳步推进。梅江碧桂园、万象江山、万达广场、壹江南等大型商住项目加快建设,首家城市综合体“客都汇”建成开业。生态适宜型产业取得较大进步,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喜多多电子商务科技园入驻东升生态工业园;客天下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千佛塔、樱花谷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全市2家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落户我区,旅游产业投资和服务水平位居全市前列;乡村旅游建设成效显著,阿鲤廊景区被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光荣称号,城北镇、扎上村分别获评“全省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和“梅州市旅游特色村”称号;创办“客家风情文化旅游节”、“婚庆文化旅游节”等节庆品牌,打造“幸福之都、诗画梅江”旅游形象,全面提升我区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旅游经济迈上新台阶。
基础设施建设迈上新台阶。完成梅(州)平(远)高速、新程江大桥前期准备工作,客都大桥、罗乐大桥和梅州市客运枢纽中心建设顺利,道路改造升级工作加快推进,梅大高速梅江段、国道G205线城北段、省道S333线、环城路改造完成,通往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樱花谷、台湾农民创业园、西阳鲤溪万山村的旅游公路建设完工,新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新进展。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黄塘河小流域应急段及白宫河治理、黄寨河清理整治工程基本完成,西阳镇白宫水、长沙镇大密水、小密水山区五市中小河治理工程稳步推进。
——民生建设稳步提升
全区常住人口逐年增加,社会活力不断增强。2014年全区常住人口418004人,较2010年增长9.7%,“十二五”前四年常住人口年均增长率为2.34%。居民人均收入稳步增长。2015年,预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7000元,五年年均增长11.3%;预计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5000元,五年年均增长14.9%。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果喜人。扎实推进社保惠民举措,着力构建城乡普惠性社保体系,我区被确定为“广东省新农保全覆盖试点县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普惠群众,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特定门诊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广州6家医院实现联网即时结算。社会保险体系复合型、立体化格局初步形成。2014年全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综合参保人数15.12万人,前四年年均增长18.4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91万人,前四年年均增长21.97%;全区“五险”社保基金征缴总收入2.67亿元,前四年年均增长10.82%。我区先后两次获得“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单位”,历年均超额完成市下达的社保扩面任务。
教育体育事业不断进步。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98%,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初中毛入学率达123.63%,初中三年保留率达106.8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101%。荣获“广东省教育强县(区)”并通过“省教育强区”复评验收,实现省级教育强镇(街)全区全覆盖并通过“教育强镇(街)”复评验收,建成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区”。公共体育设施日趋完善,群众体育运动广泛开展,振兴足球之乡工作成效凸显,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体育工作位于全市前列。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社会治安效果明显。“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区7个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和123个村、社区人社服务站全覆盖,统一完成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具备了社保、就业、劳动维权等人社服务一站式、一体化公共服务能力;江南街道办事处被列为“广东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示范点”,是我市第一个省级示范点。江南街道率先全市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引进专业社工机构参与社区服务。全面加强平安建设,进一步强化民事纠纷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连年获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区”称号,所有镇(街)实现“平安镇街”创建目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
——文化强区工作进一步加强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区图书馆通过国家二级馆验收,区文化馆为国家三级馆,所有镇(街)综合文化站达到国家二级站以上标准,文化室实现村(社区)全覆盖,农家书屋实现行政村全覆盖,两家农村(社区)文化俱乐部试点被确定为全市示范点。文化惠民工作成效明显。全区建有群众文体队伍80多支,年均开展广场文化活动、社区文化活动、文化三下乡等1000场次以上,“魅力客都·梅江欢歌”水上舞台定期演出。2014年组队参加“百歌颂中华”歌咏比赛荣获省铜奖和市金奖,原创舞蹈《阿妹采茶啰》获得岭南舞蹈大赛第一名、省第六届群众音乐舞蹈花会金奖。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活动,客家古民居“季立居”被评为广东省文物普查“十大新发现”,编印《江南新城铁路以北范围传统民居建筑普查资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新突破,福禄岌民居群被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人境庐和荣禄第”被评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座民居获评市级古民居。
——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0%(API)以上,水生态环境基本保持稳定,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节能方面,狠抓技术改造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截至2014年,梅江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完成“十二五”任务的182.09%,超额完成了节能减排任务。在生态建设方面,我区积极推进“绿满梅州”行动,消灭荒山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72.94%,林地绿化率突破95%,生态严控区得到有效保护,建成区绿化率不断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展,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在环境保护方面,实施了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饮用水源保护和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铺开,水质维持优良,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和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均维持在100%;工业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重点完成了梅州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作,大大提高了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完成了梅州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79.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巩卫”工作向纵深开展,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全面加强餐饮业监管、垃圾清理、病媒生物防制、坑洼路面修复和建筑工地管理,将环境整治行动向火车站、汽运中心、老旧生活小区、集贸市场等区域推进,有效保障了城乡环境质量,人居环境全面优化。在能力建设方面,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监察、信息和宣教能力建设,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在生态创建方面,国家园林城市复审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扎实推进。
——全面深化改革有序推进
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步伐加快,投资管理体制、商事制度、财税、金融、价格等领域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稳步推进,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得到提高。全面完成区卫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个部门的机构改革任务。不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取得新突破。认真落实“微改革、微创新”项目,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廉洁文化进机关、进景区、进农村活动,在全市率先开展创建“廉洁镇村”活动,得到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世情、国情、省情、市情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
从全球看:国际形势依旧复杂,但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世界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亚太地区总体繁荣稳定的态势不会改变。国际分工格局加快调整。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步伐加快,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期,信息技术将率先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领域,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信息服务为主的经济模式转变。国际秩序之争更趋激烈,全球投资贸易规则和国际政治格局酝酿新变化,地缘政治和大国关系更加复杂多变,我国周边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增多。
从全国看: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发展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为特点的新常态,增长速度将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发展动力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经济增长将更多依靠人力资本质量和技术进步;市场竞争力将逐步从数量扩张和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
“中国制造2025”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可以创造巨大的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指明了更加清晰的主攻方向。
从全省看:当前全省经济运行潜在风险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紧迫、资源环境约束更加趋紧、社会领域矛盾凸显等问题制约了发展,迫切需要改变。“十三五”时期,我省将继续转变发展方式,确保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随着珠三角优化发展和粤东西北加快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粤东西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将进一步提速,地区结构将从珠三角率先发展向粤东西北地区梯度推进,区域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升,经济福祉将由非均衡型向包容共享型转换。经济新常态下,全省经济将保持略高于全国平均速度的稳定增长。经济增长动力将逐渐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真正实现增长速度“下台阶”,增长质量“上台阶”。
从全市看:粤东西北和原中央苏区两大振兴政策深入实施,广州对口帮扶力度不断加大,梅州市委、市政府推进嘉应新区建设,打造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推进广东梅江韩江特色旅游产业带建设,为我区发展带来更多的政策红利、更广的发展空间。我区将享受到中央和省更多的政策、项目资金支持,对接、主动谋划加快振兴发展项目,引进大企业、大项目落户梅州具有重大意义。未来随着梅大高速、济广高速、汕湛高速、梅平、东环、大丰华等高速公路的加快规划建设,梅汕客专、梅河(龙川)客专、梅州至龙岩高铁的顺利建成,梅县机场迁建成功,我区毗邻珠三角、海西和潮汕地区的区位优势将会随之凸显,有利于主动融入珠三角、海西等地区的经济辐射,共享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这些为我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产业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提供新的机遇。
(三)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是全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和社会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积极因素和矛盾风险复杂交织,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发展的机遇主要包括:
政策叠加效应注入强大发展动力。既有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政策支持,又有国家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政策、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政策扶持,还有广州全面对口帮扶,我市倾力打造嘉应新区、广东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梅江韩江文化生态健康旅游特色产业带的“一区两带”发展新格局,政策效应叠加,有利于我区聚焦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为我区加快振兴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全面深化改革将释放新的发展活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涉及15个领域、33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瓶颈将逐步解决,发展活力和动力将更加充足。
新一轮科技创新催生新的发展动力。当前,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孕育突破,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将催生出全新的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更加凸显。这一轮科技创新有助于我区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为我区振兴发展带来新机遇。
“一带一路”战略拓展新的发展腹地。“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有利于我区充分发挥华侨之乡和世界客都优势,以世界客商大会为平台,发挥印尼雅加达等地经贸代表处的作用,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的联系,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东南亚沿线国家合作,充分利用在外侨胞的资源和平台,发展外向型经济,拓宽海内外市场。
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经济总量仍然偏小,经济基础仍然薄弱,经济运行质量效益不够高,2015年全年生产总值仅占全市的6.4%。二是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受房地产市场低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因素影响,财政增收压力大,且重点项目建设、“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等刚性支出大,财政保运转压力重。三是现代服务产业发展层次有待提高,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农业产业化程度偏低,产业转型升级任务仍然艰巨。四是受区位特殊性和土地、环境容量约束,产业吸引力和项目承载力不强,大项目好项目签约落地建设不够理想,工业龙头带动作用不大,未形成行业内领军型、旗舰型企业,对实体经济的拉动有限。五是企业推动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技改投资长期处于低位,创新型人才相对短缺。六是企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融资能力弱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七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有待加强,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重点民生改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较大差距等。
二、关于总体要求
编制我区“十三五”规划,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针对新常态下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围绕“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20年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的总目标,明确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市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围绕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要求,按照市“一区两带”发展格局,落实粤东西北和原中央苏区两大振兴政策,聚焦产业和项目建设,突出产城融合,加快经济发展,促进文化繁荣,守住绿水青山,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领导,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振兴发展目标,努力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
(二)基本原则
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正确处理好发展质量、速度、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民生福祉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率先转换经济增长动力,加快实现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充分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和出口的支撑作用,力争保持经济稳定在略高于全国、全省、全市平均水平,实现就业长期稳定和财力合理增长,努力加快振兴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释放改革红利、不断激发社会活力,不断推动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全面转变,以结构性改革促进结构性调整,以结构性创新实现结构性增效,努力实现改革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打造梅江经济升级版。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协同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同步发展,努力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协调有序的良好局面。
——坚持绿色发展。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开放发展。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加快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全面深化区域合作,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
——坚持公平共享。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居民收入,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共同富裕,使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保持社会和谐包容。
(三)发展定位
按照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工业新型、产城联动、城乡互动的发展理念,不断突出核心城区的服务和辐射带动功能,成为引领梅州发展的新型核心城区。
1﹒山区绿色工业引领区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速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大力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端产业,围绕广梅产业园、东升工业园,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把我区建设成为粤北山区的绿色工业基地,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示范区和低碳经济引领区。
2﹒梅州市域经济核心区
充分利用好梅州市交通全面改善的契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与高铁站、机场新址、汽车运输枢纽站、物流园区的功能对接,充分发挥我区交通枢纽的作用,全面发展城市型经济,拓展城区的服务功能,增强新区辐射带动能力,推动形成与周边地区更密切的经济联系,做大经济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出城市核心区的功能。
3﹒产城融合创新示范区
充分抓住嘉应新区,特别是江南新城、芹洋半岛建设等所创造的大好机遇,坚持“产城互动”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产业的大发展作为支撑城市建设的经济基础,以城市区域品牌的构建和配套服务体系的改善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城乡统筹、产城联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在全市率先探索一条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4﹒客都文化旅游特色区
紧紧围绕全市“一区两带”的总体部署,主动融入广东梅江韩江特色旅游产业带建设,整合全区旅游资源和相关产业要素,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婚庆旅游、商务会展、休闲度假、养生保健等产业。积极推动“旅游+”,促进文化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工业、新型城镇、新农村建设融合发展。做优旅游投资、消费环境,做强城乡旅游品质、做活旅游宣传营销,努力打造成世界客都旅游集散中心、消费中心、产业投资中心、综合服务中心。
5﹒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积极探索出保护中开发、低冲击开发的山区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山区生态资源的开发和价值化,实现“生态经济化、经济绿色化”,推动客家文化和自然生态资源的系统保护、叠加开发模式。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体制和体制机制创新,闯出一条后发地区、落后山区走绿色崛起和生态文明道路的路子。
6﹒社会民生幸福首善区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执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规范化学校建设,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推进教育事业现代化。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设和谐平安梅江。通过协同推进社会民生各领域的发展,将梅江打造成为社会民生的幸福首善区。
(四)“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
1﹒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城乡差距缩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三五”期间,地区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均保持在9%以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全市领先水平。到2018年,全区生产总值超过78亿元,人均GDP继续保持全市领先水平,率先在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20年,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总量超过90亿元,经济实力显著增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继续保持全市领先水平,与全市、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速,城乡收入差距不断缩小,到2020年,城乡收入比接近5︰4,城乡均衡发展的格局初步显现。
2﹒产业结构全面优化,低碳、绿色的服务业主导型产业结构基本形成
到2020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5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区生产总产值比重达20%以上,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0︰35︰55,绿色现代产业体系趋于完善,生态适宜型产业全面发展,度假旅游、养生保健、运动休闲、商贸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婚庆服务等生态吸引型产业实力不断增长,成为我区新的支柱产业。
3﹒社会各项事业明显进步,科教文卫体全面发展
教育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幼教和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实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公共服务水平有较大提升,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2020年,城乡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率达90%以上,全部镇、街综合文化站达到国家二级站以上标准,建成30个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高达100%以上。将精神卫生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精神卫生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制定和调整精神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振兴足球改革发展,加强培育体育后备人才。到2020年,参与体育锻炼达到总人口88%,全区足球场达90块以上。
4﹒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到2020年,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基本建立生活、生产、生态、空间边界明确的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等工作顺利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突破;林业发展稳步推进,森林覆盖率和城区绿化率稳步提升;生产水环境进一步改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空气质量进一步好转,“十三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1%以上(AQI),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城镇环境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达10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成为梅州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排头兵。
我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表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 属性 | 2015年 预测数 | 2020年预测数 | 2016-2020年均增长 | |
1.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预期性 | 60.47 | 90 | 9% | |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 | 预期性 | 103 | 103 | 103 | |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亿元 | 预期性 | 92.88 | 150 | 10% | |
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亿元 | 预期性 | 9 | 14.5 | 10% | |
5.固定资产投资 | 亿元 | 预期性 | 68.85 | 170 | 20% | |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预期性 | 27692 | 40688 | 8% | |
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元 | 预期性 | 15865 | 23310 | 8% | |
8.城镇登记失业率 | % | 预期性 | 2.40 | 2.40 | ||
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 吨标煤 | 约束性 | 0.339 | * | * |
增长数据以实际增长数据为前提测算。
注:2015年数据是根据2011—2015年各项指标的年增长率完成情况进行预测,2020年数据依据“十二五”期间增长率并结合当前新常态的经济特征进行适当调整。
*约束性指标以省下达任务为准。地区生产总值为现价;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其余指标均按现价计算。
围绕振兴发展总目标,统筹规划我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体制基础,转换发展动力,挖掘发展潜力,激发发展活力。推进全面创新,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突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努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重点的全面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科技成果的孵化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振兴发展,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打下坚实基础。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一区两带”建设,依托工业园区载体建设,大力发展新医药、电子信息等地方特色工业,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和促进旅游投资,不断丰富旅游产品,盘活用好客家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发展精致高效农业;同时鼓励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提升地区产业竞争力。
1﹒依托工业园区载体建设,大力发展新型特色工业
着力发展新型特色工业。紧紧依托广梅产业园、东升生态工业园等载体,大力发展新能源、新电子、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生物科技、医药食品等特色支柱产业,培育1—2个产值超50亿元的主导产业。重点扶持志浩科技、线艺集团、国威电子等骨干企业增资扩产,打造经济发展龙头,带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加速产业配套企业聚集,推动“簇群”经济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等新型工业。加强与市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业园区共建共享新机制,着力破解项目用地瓶颈。用好与证券公司建立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的良好机会,全面激活民营资本,打造经济发展龙头。深入开展“暖企行动”,重点扶持风华环保设备等企业做强做大。继续实施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扶持工业企业等政策,研究制定工业企业稳增长、电子商务和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等鼓励措施,支持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
提高园区企业创新能力。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扶持、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强化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有效整合集成我区及梅州市的研发资源,通过开放仪器、印制电路板制造设施与研究基地,共享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提供专业技术、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加强与华工、华农、省农科院等多家科研院校的产学研合作。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构建区域人才资源库和中介平台,构建市场信息服务平台,构建科技风险投融资平台,构建成果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着力抓好传统产业科技创新工作,以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效益提升为重点,加快梅江传统产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2﹒发展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打造新经济增长极
认真贯彻省《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落实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三年发展计划及产业扶持政策,建立结构合理的物流配送体系,打造闽粤赣边商贸集散地。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电子商务,搭建网上商城,拓展市场,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
以现代化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建设为抓手,大力发展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产业。加强我区商贸物流的规划工作,加强本辖区内商贸物流标准的建设。吸引多方投资,促进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环市北路现代物流功能区建设,适时启动商贸物流园区、物流技术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示范工作,培育和发展现代化物流企业,带动梅江商贸物流行业的发展。加强物流行业协会的建设,营造良好行业竞争环境。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中梅电子商务孵化港、梅州市海外客跨境电商创业孵化园有限公司等企业发展,不断完善配套物流配送体系,培育和扶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海吉星农产品商贸物流园等企业加快发展,力争建设小商品城,鼓励农产品、家居建材、汽车销售等传统商业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电子商务产业链,重点打造外贸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能力,争取有3—5个出口品牌进入商务部重点扶持和培育的出口品牌名单。引进资金建设城市综合体、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商贸物流园。推进环市北路、205国道旁的水果、蔬菜、花卉等农业专业批发市场发展。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带动旅游产品升级
以梅江韩江特色旅游产业带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我区位于产业带中心的战略优势,以诗画梅江为主题,统筹协调城乡旅游开发建设,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金山、江南、西郊、三角以大力发展城市旅游为目标,拓展城市旅游休闲空间。改造提升老城风貌,利用老街区、老房子、老厂房,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与城区的历史文化、特色餐饮等休闲项目相结合,引导各种商业业态进驻。进一步提高文化内涵,打造能满足游客体验需求的休闲街区和主题创意园区。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滨江休闲娱乐产业岸线、城市绿道、梅江两岸慢行系统、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城市旅游综合体等项目建设。提升优化城市道路、城市景观、景区景点标识等,加大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完善城市旅游服务系统。西阳、城北、长沙以着力发展乡村旅游为目标,继续推进城北现代休闲农业观光基地、台湾农民创业园等项目建设。创建一批特色旅游城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推动西阳镇、三角镇打造特色旅游镇,玉水村、鲤溪村、泮坑村打造特色旅游村。通过对历史文化古镇、古村和客家民居的“活化”保护,吸引返乡精英、文艺人士参与家庭民宿经营,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实现乡村旅游提档升级。积极探索大型企业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运营模式,推动艺术书店、主题酒吧、画廊等休闲商业业态进入乡村,提高乡村文艺品味。发挥旅游扶贫效益,对接国家、省、市精准扶贫政策,引导有条件的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继续推进客天下等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同时,加快打造客家文化产业园、玉水湖旅游度假区、梅台文化创意园等一批旅游新亮点。壮大婚庆文化产业、创意文化产业、养生度假产业,不断培育旅游投资新业态及消费新热点。实施智慧旅游建设,重点推进客天下景区智慧旅游应用开发试点建设。
加大旅游营销力度,注重市、区联合,政企联动,实施精准营销。大力实施互联网+旅游,推动“线上线下”全频道个性化旅游营销新模式。积极开展主题鲜明的旅游节事、展会、体育赛事活动,强化旅游宣传综合效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旅游联盟、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联盟等重要平台,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互联互通,广泛开展旅游合作,推动旅游营销从景区向旅游目的地整体营销转变,扩大“诗画梅江”品牌影响力,助推产业升级。
4﹒优化整合区域资源,发展精致高效农业
坚持生态先发理念,把发展精致高效农业与推进扶贫开发、旅游观光、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等工作相结合,优化整合区域资源,以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精致化理念谋划,以提升精致农业效益、带动农民耕山致富为重点,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打造名优农产品品牌,带动农民耕山致富。
稳步发展精致高效农业。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着力发展精品花卉、特色水果、优质茶叶、无公害蔬菜特色主导产业。依托“梅州三宝”区域品牌等平台,抓好特色水果示范基地建设,加强西阳镇茶叶种植基地和长沙镇茶叶种植基地建设,打响“广东十大茶乡”和“广东十大名茶”知名度。继续推行“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战略,以成功创建农业特色产业(花卉)名镇为契机,大力整合樱花、兰花等花卉资源,发展壮大精品花卉产业;以满足城乡人民“餐桌”需求、稳定蔬菜市场价格和保障蔬菜质量安全为重点,推行蔬菜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蔬菜产业,强化“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坚持精致高效农业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培育和引进一批龙头企业,规划建设一批珍贵药材示范基地和集中连片示范点。组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家庭农场、专业庄园,开发建设“农家乐”,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提升精致高效农业效益。加快建设广东梅州梅江台湾农民创业园,推进海峡两岸农业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将台创园打造成高效精致农业示范区、特色农产品加工生产区、名贵苗木种植区、梅台农业交流技术合作研发区等。以整治农村人居环境为重点,以建设客家特色乡村为抓手,建设中央苏区县幸福村居示范片,整合农业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全面盘活古镇、古村等农耕文化遗留,深入挖掘农耕文明内涵,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开发,以点带面推进幸福村居和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着力打造玉水人文历史名村、大密特色产业示范村、泮坑乡村旅游示范村、龙丰基层建设和社会管理示范村等一批功能完备、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的美丽乡村。大力推进城北休闲农业观光区建设,打造市民休闲观光、农民增收致富的花果画廊、客家桃源。
激活农村发展活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抓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资监管、农业综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完善技术推广服务模式,形成以政府服务机构为主体,农业、科教部门、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社会多元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化综合发展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产品信息平台、大力发展智能农业和农村电商等,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让农民增收得利。
抓好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推动城市南扩北优,加快城区扩容提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打通经济发展通道,大力兴修水利,改善梅江水生态,用好政策优势,抓好国土资源管理,推进人文与自然相融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1﹒推进城区扩容提质,实现城市南扩北优
大力推进城市南扩北优。全面完成江南新城、芹洋半岛等重点项目建设,改造提升江北老城区。大力实施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开发,保障中心城区扩容提质用地需求。充分用好政策性金融信贷,控制好新城开发和旧城改造成本,推动城市经营转入良性轨道。合理布局商贸物流、酒店餐饮、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城市经济,统筹教育、医疗、娱乐体育健身等城市服务。有效引导人口、产业和要素资源往城区集中,实现城市、人口、产业及公共设施的相融发展。
扎实推进嘉应新区建设。全面落实《梅州嘉应新区建设工作方案》,突出抓好江南新城、芹洋半岛、客家文化产业基地、客都大桥等重点工程。江南新城打造成为新型城镇化创新区、生态适宜型产业集聚区、世界客都展示区,设计构思“以江为轴、以山为景;以湖为心、延续城脉”,形成“一湖、一廊、九区”的功能结构(一湖为剑英湖;一廊为商务长廊;九区为文化休闲区、总部商务区、商贸区、商业生活社区和5个宜居生活区)。芹洋半岛打造“生态新城、品牌发展创新园和总部经济发展基地”。
改造提升江北老城区。有序推进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充分挖掘江北古城资源及人文优势,引进优质企业参与老城区改造、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文化公园周边区域的策划包装,力争做到新城新面貌、古城古风韵,全面提升江北人居环境,实现新城古城统筹协调发展。
加强城市综合治理。严格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容提质提供用地保障。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政策研究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精细化、网格化治理城市,着力提升城市品位。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募集城市建设资金,探索建立PPP等多元可持续的融资模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城市交通、污水和供排水、供气、园林等市政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和服务水平。大力实施城镇美化、亮化、净化工程,增强城市魅力和影响力。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重点整治“六乱”等不良行为。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坚持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推进森林进城围城、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切实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加强名镇名村、客家特色乡村建设,打造美丽乡村示范点。
2﹒加快交通设施建设,构筑发展快速通道
借力全市构建潮汕平原北上拓展腹地枢纽城市良机,大力推进交通基础建设,突出抓好重大交通设施项目,构筑全面畅通的快速通道,促进经济振兴发展。
以梅州城区为中心,加强连接周边高速公路建设,重点推进梅平高速、客都大桥、罗乐大桥等工程建设,完善交通配套设施。以拉大城市架构,实现城市扩容提质为目标,逐步推进对国道G205、G206线和省道S333线的升级改造。大力推进“绿色廊道”建设,力争重点交通沿线绿化率达100%。大力推进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抓好金丰至潮塘三级公路项目建设,抓好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农村公路路网。妥善解决城市重点交通节点的拥堵问题,加大城中村、城郊村道路改造升级,切实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加快推进梅州中心枢纽汽车站建设,逐步推进梅江路、彬芳大道、环市路公交车港湾式候车亭的改造建设,合理推进交叉环岛改造,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停车设施不足的现状。合理推进人行天桥建设,缓解人车拥堵的交通矛盾。
3﹒大力兴修水利工程,完善全区水利体系
以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建设好防洪除涝减灾、民生水利、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保护、水土保持与河流生态修复、水务行业能力建设等水利工程,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利发展体系。
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完成新增1宗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以“五小”水利项目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完成一批灌区与节水改造工程,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成4宗灌区续建(新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推进西阳堤围加固工程,加快完成江河沿岸防洪减灾体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小流域的防洪能力。
继续开展南粤水更清行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重点加快推进我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使城市供水保障达标率提高至98%、农村集中供水普及率达到90%。加强重点饮用水源地
保护和主要水库、河流河段整治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建设一批重点饮用水源地保护和主要水库、河流河段整治工程,积极推进周溪河、干才水等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全面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重点河流、水库进行生态修复,重点完成5条中小河流的治理。
深化水利改革,改革和理顺水管单位管理体制,科学界定水管单位类别,合理定编定岗;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制度改革,推进管养分离,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提升水利行业能力,加强水文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水资源监控体系、应急管理能力、人才队伍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建设。
1﹒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资金来源,改善底线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以社工、社会组织、社区为重点的“三社联动”服务模式,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构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棚户区和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借力广州增城区对口帮扶,坚决打赢“十三五”扶贫开发攻坚战,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实施“五个一批”的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按照“六个精准”扶贫要求,确保到2018年我区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实施梅江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深入落实好保障基本民生和底线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就业、就读、就医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确保每年完成十件民生实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市场化、选择方式自主化。进一步优化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事业均衡发展。提升社保信息化水平,全面实现社保卡户籍人口全覆盖。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大农村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提高农村人均享有公共服务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2﹒建立健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
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行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财税、投资、金融支持政策,把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完善和落实鼓励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园区,优化创业环境。实施创业培训推进计划,进一步完善创业导师制度建设,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统筹城乡和区域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和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援助帮扶和个性化指导,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探索实行失业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失业预防和调控机制,建立就业和失业的评估制度,有效应对失业风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加快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集体协商代表培训,提高协商能力。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
3﹒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并轨,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健全和完善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福利补贴和重点人群分类施保制度,实现托底性民生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机制。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保、门诊统筹、异地医疗结算制度的政策和管理。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建全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扩大“一站式”救助定点医院,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加强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社保“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城乡各类群体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做好城乡居民、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妥善解决好“老工伤”问题。完善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激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人员及早参保、长期参保和连续参保。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阶段性生活救助。
以争创“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为抓手,统筹各类教育均衡、协调、优质发展。巩固提升教育“创强”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夯实教育发展基础。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做好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规划,推进新建小区配套学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江南新城、芹洋半岛、梅江碧桂园等地高标准规划建设各类学校,缓解城区学校学位不足问题。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完善学前教育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办学格局,充分发挥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和示范效应,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整体水平。完成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进一步完善教育体系。加快特殊学校建设,尽快投入使用。
整合教育资源,加大投入,提高教育装备水平。合理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集中力量办好中心小学,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引导民办幼儿园加大投入,扩大优质幼儿园比例。进一步改善普通高中的办学条件,加大普通高中基础建设力度,加快教育装备建设步伐,确保普通高中新课程的顺利实施。鼓励支持办好特色高中,实施普通高中的精品工程,整体提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办学,建立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确保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经费不少于30%。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劳动力的就业技能。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加大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力度,完善全员培训以远程为主、骨干培训以面授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为主的培训体系。落实措施,力争各类教师学历层次达到教育现代化先进区标准要求。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逐步推行校长聘任制,建立健全校长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城乡教师、校长双向任职制度,实行城乡学校之间的“校对校”双向任职交流和挂职培训学习制度,推行区域内教育人才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继续实行城区学校教师首次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制度。提高教师待遇,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继续实施教育专业人才岗位补贴,并逐年提高标准。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提升特色办学水平,努力创建全市“素质教育示范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5﹒大力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形成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功能互补、信息互通、上下互动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狠抓卫生强区工作,把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建成三甲医院,创建深梅眼科专科医院,创建高级卫生镇4个,力争创建1个国家级卫生镇。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加强慢性病防控能力建设,扩大防控覆盖面。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推广居家养老模式,鼓励敬老院社会化建设。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专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市第二中医医院改造升级,支持市第二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等评级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卫生的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调整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结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实行社区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有效措施引导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连续、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服务率达80%以上。坚持计划生育
基本国策,实施好两孩生育政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继续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落实惠民医疗行动。推进阳光采购,规范药品购进渠道。继续推进平价医疗服务,减轻群众特别困难群体就医费用负担。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加强宣传力度,着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将体育场馆规划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育和支持各类体育协会和健身组织发展壮大,加快振兴足球发展步伐,擦亮足球之乡品牌,加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6﹒建设平安梅江
进一步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平安视频”建设,提升主动预警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能力,巩固提升“平安梅江”成果,深入开展“客都民意警务”,扎实推进群防群治服务队建设。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加快推进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应急救援能力、技术支撑能力、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全面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1﹒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
加大投入建设区级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区图书馆、文化馆场室设施配置,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为公共文化场馆服务效能提升配置必要的器材设备和文化资源;大力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集宣传教育、书报刊阅览、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休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于一体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大力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室、农家书屋建设,到2020年,全部镇(街)综合文化站达到国家二级站以上标准,建成30个以上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社区)文化室按照“五个有”标准继续完善设施建设,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覆盖到每个行政村,农家书屋工程不断提升。
2﹒大力开展文化惠民活动
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运行机制,确保实现图书馆、文化馆和镇(街)文化站及其他公共文化活动场室免费向群众开放。努力发展“网上图书馆”、“网上剧场”、“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等数字化服务网络,多渠道向基层群众配送文化资源。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职工书屋、俱乐部、职工之家等员工文化设施,推动文化事业单位和文艺团体与企业、工厂共建企业文化服务机构和服务点,丰富企业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建立固定放映和流动放映相结合、公益放映和商业放映相补充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坚持开展送戏下乡、送书下乡等文化下乡活动。鼓励和支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培养和发展群众文艺队伍,引导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
3﹒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坚持大企业运作、大景点支撑、大服务引领,盘活世界客都这一系统性文化资源。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大力发展和壮大客家特色文化产业,尽快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使文化产业成为梅江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极。利用地处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历史文化名城中心地带的有利地理位置,科学规划特色文化产业带。加快发展动漫设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创意产业,扶持梅台文化创意园发展;扶持发展音像出版、印刷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网络传播等新兴传播载体,形成文化产业种类相对集中,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发展布局。加强文化与旅游对接,依托区域内厚实的客家文化资源,以文化产业园区为载体,以文化龙头企业为市场主体,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新闻出版、演艺娱乐、文化会展等五大文化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全力开展文化招商活动,组织、策划一批文化项目参与世界客商大会、梅州国际山歌文化节及其他文化盛事的招商活动,广寻商源。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客天下文化旅游产业园、客家文化产业基地等做大做强。
4﹒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全面加强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深入挖掘具有客家特色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客家优秀文化,努力推动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抓好古文物、古民居、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对具有较高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文物、古民居、古村落,积极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建立保护组织或机构加以保护。配合做好客家围龙屋“申遗”工作。推动有条件的镇、村申报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数据库及代表作名录体系,完善区、镇(街道)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或所;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名录的项目实施全面、系统的保护;建立健全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文化保护专业队伍;传承和发展五句板、梅城山歌、对山歌和民间舞蹈席狮舞、铙钹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5﹒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清理和减少文化领域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文化产品物流基地建设,逐步建立书报刊、影视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艺术品、演出剧目的现代市场营销体系。加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建设,重点发展经纪、代理、认证与资信评估、咨询、担保、产权交易、文化社团、拍卖等中介机构。鼓励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鉴赏评估中心等。进一步发挥文化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行业服务和评估推介等作用。
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主管部门与文化市场、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鼓励和倡导社会自办文化,支持和鼓励民间文艺社团、群众文艺队伍、民间文化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或从事文化经营。大力推进宣传文化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重点培养文化发展所需的文化产业人才、文化管理人才、文物专业人才、艺术门类人才等。加强对民间艺人、群众文化团体的指导和培训,挖掘培养民间文化技艺大师。积极引进梅江建设文化强区亟需的文学艺术、文化经营、文化创意、文化产业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和参与文化建设,营造建设文化强区的浓厚氛围。
发挥改革与制度创新的引领作用,在行政管理、投资服务、农村土地制度等方面大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建立网络审批系统,推行并联审批和“一窗办”服务模式,探索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手续。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非禁即入”投资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平等竞争,探索公共投资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在公共资源配置中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并联审批。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立负面清单、准许清单、监管清单和行政职权清单,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严管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改革方向不符合的权力,实现按法律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培育发展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深化“示范镇、示范社区、示范村”创建活动,结合镇级“一办一中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平台。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为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提升企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等提供有力支撑等。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努力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生态文明要求严格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以生态控制线划定为龙头,逐步推动各种规划控制线的综合与统一,实现“多规合一”,构建耕地、林地、水资源等“红线”的制度保障。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格按照集约利用区、有限开发区、严格控制区的“三区控制管理”理念,优化城镇空间和项目布局,禁止在不符合主体功能规划区内进行城镇、工业的开发建设,禁止在严格控制区内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建设项目。围绕旅游开发区探索国土空间管制制度,加强对旅游开发区的分区、分级土地利用控制,加强生态环境现状和生态容量评估,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控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有序和有节制开发。探索生态审计制度,设定生态资产负债表各项指标的控制目标,并在各部门进行分解,纳入部门领导考核指标体系,落实生态责任。推进生态承载力的研究,探索建立承载力预警机制,尝试在区域发展规划和新上项目选址中开展资源环境冲击分析,防止过度开发和高冲击开发。积极创新文化和生态协同保护机制,重点围绕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物质遗产和生态资源实施整体规划、协同保护。加强区域联防联治联建机制,围绕自然保护区、流域水环境、大气污染防治等,积极探索和其它县(区)之间的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生态共建机制,实现协同保护和协同治理。积极推行绿色保险制度,鼓励企业积极投保,推动企业自觉提高污染治理的能力,降低环境风险。
2﹒扎实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生态资源保护
推进林业建设。推进“绿满梅州”、“十万群山森林围城”工程建设,全面加强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和乡村美化绿化建设,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提升生态优势。继续实施“一消灭三改造”工程,加快消灭宜林荒山和改造残次林、纯松林、布局不合理桉树林的步伐,加大封山育林和抚育管护力度,全面构建森林生态屏障,建设生态梅江。优化林业布局,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积极申报泮坑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力度。实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建立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完善水生态保护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逐步推动建设江河沿岸防洪减灾体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提高小流域的防洪能力,到2020年,城市和农村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基本达标。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对威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点污染源和风险源优先予以整治、搬迁或关闭,加强巡查和执法,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严控区内开展一切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为。统筹城乡供水,强化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取水许可总量。强化和完善节水管理制度,至202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70m3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0m3以下,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完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乡
持续推进我区人居环境建设,确保各要素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构建优美生态家园。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和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污水收集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体系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收运以及处置制度建设,强化运营监管,加强放射源管理,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效益充分发挥。
加大主城区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力度,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全面提升;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我区环境品质,到2020年,实现城区生活“微环境”全面改观。
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加强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恢复,加快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及畜禽养殖业监管和治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和治理设施情况,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和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到2020年,区全部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完成65个村庄“美丽乡村建设”。
4﹒推进节能减排,加快产业绿色发展步伐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法规,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完成市下达指标。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和竣工环保验收关,推进和落实能评工作降低能耗水平,提高新上项目的能耗和环保门槛。加大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推广机制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逐步降低生产的能耗与污染物排放。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完善排污许可证申报登记制度,规范废物处置管理。加大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违法排污和“两高一资”企业实施严管、严治、严惩,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继续推进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健全利用标准体系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机制,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综合运用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耗、环保质量等多类标准,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关闭和加快淘汰冶金、水泥、造纸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和生产线,完成梅州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小锅炉的淘汰。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积极探索环境容量研究,将水和空气污染物纳污能力作为项目选择的重要依据。
5﹒加大软硬件投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全面完善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灾减灾、灾害应急、防治法规和科技支撑等六大体系;全面加强水文水资源和水体保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水环境功能区现状监测,规范水源地防护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区违章整治,强化水源地水质保护和监管,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等新型污染物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所有污染物的监测和统计体系。
强化机构能力建设。围绕梅州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积极争取发改、经信、环保、林业、农业等在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绿色低碳方面的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的支持,进一步加快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生态信息、宣传教育为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建设水平。
四、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改革举措和法治保障
改革和法治是我区实现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和省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梅江,为实现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全面深化改革
深入开展“微改革、微创新”,发挥改革与制度创新的引领作用,在行政管理、投资服务、农村土地制度等方面大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营造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1﹒全面深化改革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和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提高预算透明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打破行政垄断和市场分割,培育发展商品、资本、知识、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配合市建设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于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大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非禁即入”投资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平等竞争。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探索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模式试点。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并联审批。合理务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完成公务用车改革。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培育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2﹒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围绕构建现代服务型政府,加快政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职能,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准许清单、监管清单和行政职权清单,实现按法律办事、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度。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网络审批系统,推行并联审批和“一窗办”服务模式,探索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手续。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培育发展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深化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相关改革。加快建设信息综合平台,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镇(村、居)便民服务中心(站)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3﹒加强社会治理创新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一村(社区)一律师、群防群治”三位一体村级联动机制,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由“政府包揽”向“多元参与”转变。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深化“示范镇、示范社区、示范村”创建活动,结合镇级“一办一中心”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健全社区事务监督组织,大力发展社区服务,推进基层自治。探索建立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健全网上网下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拓宽网上信访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培育发展一批骨干型社会组织,提高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建设水平。发挥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为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提升企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等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努力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建设法治梅江
建立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推动政府由全能型向有限型、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发展,推进法治梅江建设。
1﹒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完善决策机制,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问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惩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保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建设法治社会
进一步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重点在农业、城建、文化领域探索实行综合执法体制,着力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开展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梅州市梅江区各镇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6〕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杨艳红同志为长沙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吴焕雄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陈 科同志为三角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刘瑞敏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钟信文同志为城北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李国怀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胡先锋同志为西阳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刘清耀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陈利春同志为金山街道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杨立祥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森林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二、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及时补充完善防火、扑火物资,督促检查驻村镇(街道)领导、林业工作人员、村干部、护林员到岗到位,排查山火隐患。
四、制订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山火,及时、严密组织指挥扑救,领导靠前指挥,把山火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森林防火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17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金山街道凌东、杨桃墩居委及东街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满足广大市民对足球运动和健身休闲娱乐活动的需求,提升和改善江北老城区人居环境和城市风貌。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侨新路以西,公园规划24米道路以南,梅州大道(公园段)以东,市老战士联谊会以北的东较场片区内房屋(详见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片区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2月18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片区征收红线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附: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的通知
梅区府〔201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
区本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二、关于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办法
符合粤府〔2015〕129号文第十一条第(三)项第2款规定应退回的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区本级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清算拨付到位后统一发放。
三、关于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属(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驻我区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所属单位由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梅江区
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梅区府〔2016〕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梅州市梅江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领导小组评审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的梅江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共1处,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梅江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梅江区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名 称 | 时代 | 类别 | 详 细 地 址 | 备 注 |
叶大经墓 | 宋 | 古墓葬 |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黄明村 | 保存较好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决定
梅区府〔201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区政府决定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6〕21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江区城北镇八一大道大浪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原梅州市面粉厂及周边地块“三旧”改造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原面粉厂围墙,西至现状道路边线,南至原面粉厂围墙,北至原面粉厂围墙。(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原梅州市面粉厂及周边地块“三旧”改造项目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原梅州市面粉厂及周边地块“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面粉厂侧待征民房征收红线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碧桂园
侧50米市政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6〕22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碧桂园侧50米市政道路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梅江碧桂园侧50米市政道路工程用地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江碧桂园侧50米市政道路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月梅村、城北镇古洲村(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即3030元/㎡,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安置房单价按政府优惠价3030元/㎡计算,最终单价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实际楼层价格结算。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4)属街(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安置房位置:金山街道芹洋半岛安置区,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类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非住宅类企业和商业用房等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房屋丈(测)量、确权登记,并且在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配合丈(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上述两项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10%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足球
文化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6〕23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以人为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项目征收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位于侨新路以西,公园规划24米道路以南,梅州大道(公园段)以东,市老战士联谊会以北的东较场片区内房屋。根据梅州市足球文化公园建设规划情况,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范围为现状文化公园、东较场和新规划16米、24米道路;二期范围为原广播电视局综合大楼以东,侨新路以西,新规划24米道路以南,东较场(新规划16米道路)以北。
四、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
1.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空地、间距用地、小区内配套车库(位)、杂房等所有标的物的补偿价值,由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小区内配套车库(位)、杂房等层高达2.2米以上(含2.2米),且四周有围蔽结构的,可计算建筑面积。
4.被征收房屋内的可迁附属物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的补偿,按现行行业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二)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类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非住宅类企业和商业用房等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国资部门予以收回。
(三)征收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按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人公开遴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核算。
(2)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置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政府优惠价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安置房单价按政府优惠价3030元/㎡计算,最终单价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实际楼层价格结算。
(3)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4)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定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车位价格按政府优惠价地下车位7万元/个、地面车位8万元/个、子母车位11万元/个。
(5)安置房的位置
①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规划建设安置小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芹洋半岛安置区内安置。
②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电梯房,具体标准以规划设计为准。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平面设计及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为毛坯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其自行解决临迁过渡期内的住所问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面积(以实际扣减的安置房购置款对应的建筑面积为准)×每月8元/㎡的标准计算,自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发放直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为止。临时安置补助费于当月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商业用房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实施货币补偿,且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五)征收企业用房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其中经营损失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并按照营业执照及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六)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手续齐全。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视为合法建筑,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测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房屋的公共面积按产权人所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小区内的临时搭建物及个人种植的果苗木按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八、奖励办法
一期征收范围房屋按以下(一)(二)(三)(四)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二期征收范围房屋的奖励实施办法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再行通告。
(一)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20天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并且在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配合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按时签约奖励。
未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给予上述两项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元/㎡的按时搬迁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
九、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不服的,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全民
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梅区府〔201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梅江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全民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
“十二五”期间,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基本建成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时期,为不断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全民健身的多元功能,使其成为实现振兴发展目标的有力支撑,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6〕11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梅市府〔2016〕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以增强市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为根本目标,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体育健身更好地服务于“幸福梅江”建设,服务于梅江区经济社会发展。继续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推动全民健身资源向农村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建设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公平,保障市民共享体育事业发展成果;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积极增加健身休闲服务产品供给,促进体育消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各镇(街道)健身活动形成品牌,体育社会组织活力彰显,体育健身设施逐步完善,健身消费支出大幅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构建起与梅江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满足市民体育健身需求,较为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民健身在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中的功能更为凸显。
市民体育健身意识不断增强,参加体育健身的人数明显增加,养成规律健身习惯,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健身的人数达到22万,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人数达到18万。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体育。全力办好“足协杯”、“体彩杯”、“五四杯”等品牌赛事,完善校园、职工、镇(街道)、草根等足球联赛体系。通过“一镇一特”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和全民健身主题特色活动。积极开展具有客家特色的健身活动,继承发扬客家传统体育文化。每年区级开展团体性健身活动和比赛达到50次以上,镇(街道)级团体性健身活动和比赛达到60次以上。
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健全完善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区级体育协会达到20个以上;全区全民健身晨晚练点达到80个以上,每个晨晚练点配备2名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实现镇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全覆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内部建立体育社会组织;每万人拥有正式登记注册的体育社会组织0.5个以上。网络体育健身组织发展良好。
城乡健身场地设施逐渐增加。健身场地总数达到810个以上,每万人拥有健身场地18个以上,人均健身场地面积2.2平方米;100%镇(街道)建有占地1500平方米以上的文体广场;新建5个社区体育公园;建成90块足球场;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达到60%;逐步建成“城乡15分钟体育健身圈”。
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科学健身指导网络。加强培育指导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等级结构合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进一步壮大全民健身指导队伍,全区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1500人以上;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长效激励机制,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定期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院系学生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高素质专业指导和服务。
完善区级国民体质监测与健身指导站,建立镇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质监测点,体医融合初见成效。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每年接受体质测试人数达到1500人以上。建立梅江区国民体质数据库,符合《国民体质测定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人数比例保持在87%以上;在校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水平以上人数比例超过92%,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占25%以上。
全民健身服务业逐步发展。城乡居民健身消费意识明显提高,健身消费成为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的内容之一;健身产品和服务供给日趋丰富,健身服务从业人员水平不断提高,数量进一步增加;打造一批档次较高的健身休闲场所,开发一批具有梅江特色的健身项目和产品,体育消费总规模达到8000万元。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1﹒弘扬客家足球与传统体育文化,促进全民健身与城市文化融合发展。创新宣传形式,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以及“体育进社区”、“体育三下乡”等活动,普及健身知识,宣传健身效果,营造良好的健身氛围,弘扬健康新理念,引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发挥体育健身的多元社会功能,在全区形成人人讲诚信、守规则、重合作、争贡献、乐分享的良好社会风尚。
传承与弘扬客家足球文化。加大客家足球文化研究及足球文化产品研发,积极发挥足球运动在提升城市文化价值,焕发城市活力,带动体育产业发展,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多元功能,实现足球与城市文化融合发展。
加强客家传统体育文化资源的挖掘与保护,建立客家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机制。积极传承和发展席狮舞、舞龙、铙钹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客家传统非遗项目更广泛地融入市民的现代生活,提高客家体育文化的影响力。
2﹒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容,引导全民参与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根据组织自身特点,经常性组织开展各具特色、小型多样的健身表演竞赛活动。结合全民健身日、南粤幸福活动周等健身活动专题节日和春节、端午、重阳等传统节日,广泛开展群众喜爱,参与度高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设计开发具有梅江特色的主题性健身活动,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举办参与广场舞赛事,培育广场舞品牌活动。
大力发展绿色体育,充分利用绿道、山地资源,开展徒步、骑行、登山、慢跑等活动。充分利用江、河、湖、水库等水资源,设置一些游泳区域,开展游泳活动,解决游泳场馆缺乏的困境。继续打造“一镇(街道)一特色”活动,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同时,通过创建特色品牌活动推动城乡建设,形成互促互建的局面。
以开展足球赛事活动为抓手,推动社会足球运动的发展。通过组织举办“区长杯青少年足球联赛”,推动校园足球发展;继续打造“足协杯”、“体彩杯”品牌赛事,调动全民足球运动热情,掀起足球运动的高潮。
3﹒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体系,激发释放体育社会组织活力。健全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以足球协会为“龙头”,以乒乓球、羽毛球等协会为典范,创建客家传统体育协会、广场舞协会、健美操协会等市民喜爱的运动项目组织。不断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向基层覆盖延伸,充分发挥体育总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功能,鼓励支持镇(街道)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支持体育领域的“一业多会”,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方针积极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把“办体育”的职能转移给体育社会组织,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积极作用,激活、释放体育社会组织活力。积极推进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着力发展基层全民健身组织,引导晨晚练点规范发展,防止扰民事件发生;与文化部门合作,在镇(街道)大力推进文化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参照《梅州市市级体育协会评估资助暂行办法》(梅市体群〔2016〕52号)文件精神,建立体育社会组织评估资助制度,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允许体育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增强组织自身“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选取2至3个体育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扶持,打造“示范型体育社会组织”,以示范带动全区体育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4﹒加大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力度,提升健身场地设施资源的可获得性。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三五”时期梅江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稳步推进足球场地建设,全力配合市政府做好对东较场体育场整体升级改造工作,建设足球文化公园。发展“绿色体育”,依托自然山水,设计主题性的登山、沿江等健身步道。利用国家和省、市关于镇、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扶持政策,积极完善农民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将各类闲置仓库、厂房改造为社区体育设施。力争新建居住区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群众健身设施。大力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推进新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相对独立建设,改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实施分隔工程。对向公众开放健身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和奖励资助,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公共健身场地设施的维护更新。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兴建营利性健身俱乐部,满足市民较高层次的健身需求。
5﹒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与质量,服务于市民科学健身。建立完善梅江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镇(街道)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增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自我管理能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注重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各单项协会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中的作用。优选社会体育骨干和积极分子充实到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中,进行专项化健身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
6﹒积极推进体医融合,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区国民体质测定站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建体质监测点,建立国民体质监测二级网络体系,建立逐步实现市民体质测试数据与健康档案数据共享。健全国民体质测试技术队伍,定期开展国民体质测试活动,为指导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7﹒加强体育健身对外交流,实现全民健身开放发展。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全民健身开放发展思路,发挥“世界客都”、“侨乡”、“粤闽赣边区域性中心城市”资源优势,搭建结构合理、功能多元的全民健身国内外交流平台,拓展全民健身项目、理论、人才、设施等国内外交流渠道,加强与东南亚国家、香港、澳门、台湾及周边城市的互动交流学习,积极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全民健身交流展示活动,学习全民健身先进经验。在全民健身发展过程中传播和推广的梅江理念、梅江特色、梅江故事、梅江人物、梅江品牌,有效发挥全民健身在推广梅江文化、提升梅江形象和增强梅江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动梅江区全民健身向更高层次、更具特色方向发展。
(二)突出重点人群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1﹒大力发展青少年体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树立“天天锻炼、健康成长、终身受益”的观念,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促进青少年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体教融合发展,推进客家民俗体育进校园,逐步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教学模式。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青少年公益体育活动和运动项目技能培训,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调动社区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推进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区联动,共同指导学生体育锻炼的机制。
认真落实《梅江区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区明电〔2015〕102号),大力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办好全区性中小学足球联赛,在全区中小学校广泛普及足球运动。努力建设“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积极申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区”。
2﹒健全老年人公共健身服务体系,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扶持老年人体育协会、健身团队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开展老年人体育方面的主导作用。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太极拳、健身气功、气排球等运动项目,定期举办 “老年人体育健身展示会”。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协会评比和体育健身比赛,激发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健身服务机构和健身设施,加强对老年人体质监测,城乡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健身服务。
3﹒多措并举,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市、区联动,发挥梅州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体育资源共建共享。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可持续的原则,制定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延伸到村(社区)。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完善残疾人健身设施,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开展,创建“省级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积极参加残疾人运动会。充分发挥工会、各类职工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的作用,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定期举办体育比赛活动,以行业或单位为主体举办趣味运动会。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体育健身设施。积极为女职工参加体育健身创造条件。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以公共体育机构、社区和用工单位为实施主体,不断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健身要求。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全民共享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成果。
(三)大力发展健身休闲产业。
1﹒做大做强健身休闲业,促进健身消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发展健身休闲产业、促进健身消费作为绿色经济崛起的动力源加以培育。充分利用山、水、绿道等自然资源及客家文化、名人名居、名镇名寺等人文资源,开展登山、徒步、路跑、自行车等运动项目,打造全民健身示范区和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徒步骑行服务站等配套设施,大力发展健身房健身、轮滑等具有时尚、消费引领特征的运动项目。打造全民健身示范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助推“一轴两带”健身休闲产业集群和“国家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建设。
2﹒积极推进竞赛表演业、健身培训业发展,为健身休闲业扩容提质。根据本区的自然条件、项目发展基础和居民的喜好,举办足球、徒步、自行车等项目的体育赛事,培养市民观赛、参赛的消费习惯,形成丰富多样的赛事系列,营造浓厚的赛事氛围,服务于体育品牌赛事的打造。积极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体育竞赛市场。
鼓励体育协会创建俱乐部,支持体育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足球、跆拳道、乒乓球、羽毛球、武术等运动项目培训,繁荣健身培训市场。
3﹒促进多业深度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体育健身业态。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的推动,形成渗透型、重组型和延伸型三种不同的融合路径,推动体育健身与旅游、文化、传媒、科技、养生康复等产业在资源、产品、市场等方面全方位对接,形成体育旅游、运动康复、体育会展等新产品、新业态,形成新供给,促进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大众日趋多样化、便利化和个性化的健身消费需求,推动体育健身消费转型升级。
积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发展健身消费新热点。以足球为试点项目,推进“互联网+足球智能可穿戴设备”发展,延伸足球产业链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架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领导,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完善多部门协作推进机制,财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人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工作,支持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积极培育发展体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承办体育赛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功能,助推社会治理创新。以广州体育学院、嘉应学院专家为主体,建设“全民健身智库”,为梅江全民健身顶层设计、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为全民健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落实经费投入。
区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转移支付和体彩公益金使用采取精准扶持办法,重点加大对村(社区)体育设施及全民健身重点项目建设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拓宽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体育健身组织赞助和捐赠活动经费,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纳税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三)完善政策措施。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法制意识,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市民平等享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权益。加强全民健身与精神文明、社区服务、公共文化、健康、卫生、旅游、科技、养老、助残等相关制度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体育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机制和执法体系,做好全民健身活动中的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提供多样化的全民健身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督导检查制度,促进全民健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推进全民健身信息化。
推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探索“互联网+全民健身”发展新模式,链接梅州市全民健身网络服务平台和全民健身基础数据处理系统,丰富体育健身电子地图、社区体育服务“你点我送”模式,为市民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健身资讯服务,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分析经常参加体育健身人数、体育设施利用率,进行运动健身效果综合评价,提高全民健身指导水平和全民健身设施监管效率。
(五)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创新。
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相关机构合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根据梅江特点研制、推广普惠型健身新项目和时尚、消费型健身新项目。加强客家传统体育文化研究,做好客家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传播推广工作,鼓励优秀客家传统体育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进以“非遗类项目”为代表的客家传统体育项目产业化。
五、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
本实施计划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推进和考核,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分工,确保实施计划落到实处。各镇(街)要依照本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各镇(街)实施计划与梅江区实施计划的衔接配套体系。
(二)加强评估检查。
区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增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激励。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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