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参加梅州市第八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梅州市第八届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大力推动我区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规定,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参加梅州市第八届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代表团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凡在单项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员,奖金按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凡在两人以上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第一至六名的运动队,奖金按参赛人数分别乘以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标准发放。足球项目获得第一、二名的按《梅江区足球队奖励办法(暂行)》给予奖励,第三至六名的按本办法执行。集体项目奖金原则上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搞平均分配。
三、破纪录奖励标准
在梅州市第八届运动会上,破一项梅州市记录奖1000元,破一项省记录奖2000元,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5000元,同一项目在同一赛事中,不管破记录次数多少,只择其最高纪录给予一次奖励。集体项目破记录则按人数乘以标准。
第三条 教练员(组)的奖励标准
教练员(组)按其所带项目的运动员奖金总额的30%计发奖金。
第四条 其他人员的奖励标准
梅州市第八届运动会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及领队的奖励标准,按教练奖金总额除以教练人数所得平均值发放。
第五条 各代表队因违反纪律或出现责任事故,使代表团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或取消奖金的处罚。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金,竞技组由区体育局按规定造册审核,学校体育组由区教育局按规定造册审核后分别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第八届运动会,并由梅江区第八届市运会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