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肖卫华辞去梅州市梅江区
人民政府区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1月3日梅州市梅江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梅州市梅江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肖卫华辞去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梅州市梅江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