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府[2018]4号(森林防火禁火令)
来源:区委区府办    时间:2018-02-14 19:3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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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冬春季节风高物燥,林区民俗用火、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增多。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区森林资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全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430日止为我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本区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区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禁火区用火、玩火。

五、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根据违法情形,严格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追究责任。

六、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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