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残联    时间:2018-01-27 19:3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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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BGS-20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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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残联〔20182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18124

 

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贫困残疾人贫困现状、特殊困难和需求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1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具有梅江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固定收入,年满18周岁,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梅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该标准1.5倍)、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为大病患者参照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种类的各类残疾人。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失业保险金或政府的其他补助,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就业有固定工资收入(工资待遇)或领取单位和社保退休金的,以及残疾人本人及直系亲属名下有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所有权的,原则上不列为补助对

二、补助标准

20181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由本人或法定监护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

2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将申请表和书面申请送村(居)委会, 由村(居)委会对内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在《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完成村(居)委会初审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交回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如资料不齐则退回申请人。

3镇(街道)残联审查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对审查不合格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审查合格的,在《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申请表、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区残联审批。

4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股对申报材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区残联理事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批备案存档。对拟批准的申请人情况,通过区残联网站、镇(街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予以批准申请人给予生活补助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残联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四、补助对象管理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残联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对象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

2、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实行区、镇两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残联负责的建档内容包括《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补助发放凭证、公示记录等;镇(街道)负责的建档内容包括《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公示记录等。

五、发放管理

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通过审批的残疾人提供其本人或其监护人邮政储蓄银行帐号,通过银行帐号进行实名制登记、发放。

六、残疾人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七、本实施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实施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

    此前梅区办发〔20159号《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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