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JBGS-20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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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18年1月24日
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
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贫困残疾人贫困现状、特殊困难和需求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1、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具有梅江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固定收入,年满18周岁,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梅江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该标准1.5倍)、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为大病患者(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种类)的各类残疾人。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特困供养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失业保险金或政府的其他补助,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就业有固定工资收入(工资待遇)或领取单位和社保退休金的,以及残疾人本人及直系亲属名下有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所有权的,原则上不列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申办程序
1、申请人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两份的《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
2、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将申请表和书面申请送村(居)委会, 由村(居)委会对内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在《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完成村(居)委会初审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交回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如资料不齐则退回申请人。
3、镇(街道)残联审查。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查不合格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审查合格的,在《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申请表、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区残联审批。
4、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区残联理事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在《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批备案存档。对拟批准的申请人情况,通过区残联网站、镇(街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予以批准申请人给予生活补助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残联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四、补助对象管理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残联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对象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
2、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对象实行区、镇两级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区残联负责的建档内容包括《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补助发放凭证、公示记录等;镇(街道)负责的建档内容包括《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公示记录等。
五、发放管理
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通过审批的残疾人提供其本人或其监护人邮政储蓄银行帐号,通过银行帐号进行实名制登记、发放。
六、残疾人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七、本实施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实施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此前梅区办发〔2015〕9号《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