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群众喜欢饮用自己或亲友泡制的药酒,近年来也时有因饮用此类自泡药酒发生中毒及死亡的事故见诸报道。为避免同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自行泡制酒要科学谨慎,不饮用不明中药材泡制的酒,谨防食物中毒。同时,食品经营单位严禁非法泡制及销售泡制酒。
一、中药材种类繁多,难以辨别,应谨慎使用中药材泡制酒。
二、不应随意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泡制酒食用。
三、断肠草(大茶药)、乌头、附子等具有十分强烈的毒性,应严格辩别区分,并严禁使用其来泡制酒。
四、不购买、不饮用无标签标识、浸泡中药材成分不清、来历不明的泡制酒。
五、食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得非法使用中药材泡制酒,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的泡制酒。
六、在饮用泡制酒后,如出现恶心、眩晕、胸闷、肢体麻木、全身乏力等中毒症状的,应立即采取催吐等措施,并尽快就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